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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近日在官方網站公布新修訂的《中小學教師職業道德規范(征求意見稿)》,在全國范圍內公開征求意見。『保護學生安全』首次被寫進《規范》之中。該意見稿通過後,全國中小學教師將被要求奉行這個新的職業道德規范。(6月26日《東方早報》)
新的師德規范首次寫入『保護學生安全』的內容,自然會讓人聯想到近段時間鬧得沸沸揚揚的『范跑跑事件』。『范跑跑』事件在全國范圍裡引出了一場有關師德的討論,盡管教育部沒有明確表明這一事件與此次修訂《規范》的關系,但教育部在此時考慮對這個《規范》作出修訂,並加入『保護學生安全』的內容,顯然與這場討論有關。
不過,《規范》只是對中小學教師的職業精神和職業道德進行的原則性約束,只是給中小學教師施加了道德上的義務,如果一個教師沒有認真履行《規范》中規定的道德義務,我們只能說他在師德上不合格,未必可以給他加上其他『罪名』,學校也未必可以處分或解聘他——按照《教師法》的規定,教師有『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學任務,給教育教學工作造成損失』、『體罰學生,經教育不改』、『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三種情形之一者,學校或教育行政部門纔可給予其行政處分或解聘。這就意味著,在《規范》征求意見稿獲得通過後,如果一個教師像『范跑跑』那樣未能盡到保護學生安全的義務,有關方面並不能就此處分或解聘他。
道德的歸道德,法律的歸法律;道德著眼於崇高的標准,法律著眼於最低行為底線。嚴格恪守崇高道德標准的是聖人、君子,未能很好履行道德義務的是常人、小人,但未必就是罪人。『范跑跑』身為教師卻對學生見死不救,他的行為雖然為許多人所不齒,但並未跌落在法律底線之下,他只需承受道德譴責,而勿需承擔法律責任。
可以預見,師德規范加入『保護學生安全』的規定後,『范跑跑』式的教師仍然會不乏其人。既然道德規范只是『軟約束』,現在有人便大聲疾呼,要求修改《教師法》和《未成年人保護法》,給教師增加『保護學生安全』的法律責任,對『范跑跑』式的教師施以『硬制裁』。然而,不能就這樣簡單地把道德義務轉化為教師的法律責任。這需要一個嚴格的立法過程,要經過辯論,有社會共識之後,纔可以修改,就像美國、日本的有關教師責任的規定中,對保護學生有明確的要求,教師任職之前都應告知,方顯公正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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