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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來,本報關於公共場所禁煙的連續報道,在社會上引起廣泛關注。很多市民來信來電表示,為了打造綠色奧運,北京已在公共場所全面禁煙,作為奧運協辦城市之一的天津,要在公共場所實現禁煙目標,僅從道德、輿論等方面引導是不夠的,還要有相應的法律法規作支橕,這樣纔能更好地解決難題,展現城市的形象。
禁煙立法要有法必依
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非傳染病預防控制所所長江國虹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說,目前我國有超過5億的煙民,要實施公共場所禁煙,不但需要政府的重視,而且還要有法律的支持,並且要設置具體管理的部門。江國虹說,非傳染病預防控制所並非政府職能部門,也不是執法部門,對於禁煙只能起到引導作用。盡管現在他們積極地在餐館、飯店推行禁煙行動,但不願參與禁煙的飯店卻沒有辦法約束。在這種困難下,關於公共場所禁煙的立法和處罰就顯得尤為重要。與此同時,江國虹還提出,因為需要管理的范圍較大,所以應動員全民都成為禁煙的參與者和警示者。
新法規需適應社會發展
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傅立英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近年來控制和減少吸煙危害、淨化公共場所環境,得到了群眾的普遍認可。因此,通過立法明確規定公共場所禁止吸煙,成為一種迫切的要求。傅立英說,從上世紀90年代開始,上海、北京、武漢、沈陽等城市都制定了關於公共場所禁煙的地方性法規。天津市人大常委會也於1996年審議通過了《天津市公共場所禁止吸煙條例》。條例頒布實施以來,在警示方面發揮了積極的作用,越來越多的商場、影劇院和公共交通工具上都依據此條例標明了『禁止吸煙』的標示。
不過,從各省市制定的公共場所禁止吸煙的地方性法規來看,都存在著一些滯後的情況。如果要制定新的法規,應當適應社會的發展變化,主要解決三方面問題:首先,明確公共場所的范圍。其次,明確法規的實施部門。法規的生命力在於實施,再好的法規,沒有實施部門在貫徹落實,也等於廢紙一張;三是明確違法者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彌補缺陷提出建議
對於公共場所禁煙的立法問題,斯烈昀律師與傅立英主任有著相近的看法。針對現有的禁煙條例,斯律師提出三點建議:一是通過設定概念的方式明確『公共場所』的內涵,凡公共場所除有例外規定的以外,均禁止吸煙。公共場所應當普遍禁煙,取消將禁煙范圍按照特定行業進行列舉的方式,對於一時難以全面禁煙的場所,可通過一定的申報審批程序予以例外,這樣既保證了法律的穩定性,也可根據實際需要顯現靈活性;二是根據行政管理要求確定明確的具體執法部門,並設定積極有效的執法程序,將行政權力與職責合理配置,可采用授權執法、委托執法等方式,擴大此類行政管理行為涉及的領域和范圍,從而保證禁煙法令的有效執行;三是提高法律效力的層級,同時加大處罰力度,確定不同行政相對人及各相對人的義務,對不同相對人違反法定義務的行為,進行不同方式的處罰,從而形成綜合管理效果。希望通過補充,讓禁煙法令更具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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