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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中院判決被告人陳正偉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罪名成立,並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另外賠償魯志平、張倩倩、曹明玨和葉青四名學生經濟損失共計七萬五千多元。對於這個判決結果,陳正偉的代理律師認為判重了。
陳正偉代理律師王燕斌:我會見當事人以後他打算上訴。
現在,讓我們再來回顧一下事件的始末。昆一中總務處職工陳正偉,由於申請提前退休等問題沒有得到解決,便產生了報復社會的想法。在2007年9月9號晚上10點左右,學生剛下晚自習,在昆一中科技樓下,陳正偉駕駛著租來的一輛銀白色大宇轎車,撞倒了幾名學生;撞人後,他沒有減速,又將走在前面的幾名學生撞倒後纔停下。陳正偉將車開到昆一中籃球場旁的停車場內,向身上潑灑汽油准備自焚,學校的保安人員和趕到現場的公安民警把火撲滅後將他抓獲。受傷的學生有一名男生5名女生,年齡在15到17歲,其中5人輕傷、1人輕微傷。
法院認為陳正偉的犯罪情節惡劣,犯罪後果嚴重,社會危害性極大,應當依法從嚴懲處。
陳正偉的代理律師認為王燕斌律師認為,判處陳正偉無期徒刑量刑過重,雖然被告人陳正偉開車撞傷了六個學生,但是六名學生都是輕傷,其中最重的兩名是輕傷甲級,按照我國刑法第114條的規定,屬於沒有造成嚴重後果,量刑應在三到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陳正偉代理律師王燕斌:造成結果六名學生輕傷,不符合法條規定,重傷、死亡的11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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