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晨報訊(記者武新)乘客吳先生酒後在地鐵隧道口柵欄隱蔽處『方便』時,恰巧一輛地鐵列車駛過,吳先生不幸掉入隧道受傷。昨天西城法院一審判決地鐵公司應在無過錯責任范圍內承擔10%的賠償責任,賠償吳先生1.8萬餘元。這是繼吳華林案判賠80萬元後,地鐵又一次為『無過錯責任』埋單。
去年12月21日21時左右,吳先生參加完公司聚會後,乘坐地鐵一號線回家。途中尿急,就在西單站下車尋找衛生間,但是沒有找到。情急之下,他翻過隧道口柵欄小便,隨後沿原路返回。恰巧有一輛地鐵列車駛過,他被刮入隧道,造成頭部、左肩等多處受傷,地鐵公司立即將他送往醫院救治。
吳先生認為,地鐵公司對此事應當承擔責任,遂將地鐵公司告到法院,要求對方賠償10萬餘元。在審理中,地鐵公司的代理人介紹說,當時,吳先生擅自越過護欄區域,進入隧道洞內,在其返回站臺時自行掉下站臺。地鐵公司不同意吳先生提出的賠償訴求。
法院認為,吳先生酒後擅自進入有明顯『禁止入洞』標識的站臺延伸處小便,不但違反了乘客義務,而且使自身處於危險環境之中。錄像顯示原告便溺後,上行列車已經駛向車站,如原告稍作停留,則可避免事故發生。原告的一系列行為雖非故意,應認定為有重大過錯。而地鐵列車司機正常駕駛車輛進站,不存有違章行為。地鐵雖對該事故產生無過錯,但依據公平原則,亦應在無過錯責任范圍內承擔10%的賠償責任。
據了解,此案是繼軋斷乘客吳華林雙腿,被判賠80萬元後,地鐵面臨的又一次『無過錯責任賠償』。地鐵公司的代理律師吳律師在記者采訪時表示,這些案件都是因乘客不小心造成,對於無過錯賠償,『我們很無奈』。
記:從去年到現在,地鐵公司被訴賠償的案件有幾起呢?
吳律師:有3起。除了吳華林訴地鐵的案子有了終審結果,其他案子都在處理之中,還沒有最終的結果。
記:這些案子都有什麼共同點呢?
吳律師:地鐵與普通交通工具是不同的,所以此類案件不適用道交法,法官審理此類案件多依據民法的無過錯原則等,此類案件的賠償數額很大程度上取決於法官的自由裁量,因此每個案件的賠償數額是不同的。
記:此類案件是因為乘客受傷引發的,地鐵公司對此將會采取什麼措施呢?
吳律師:在此類案件中,地鐵公司都是無過錯,地鐵出於對乘客安全的保護,設置了很多安全設施,如安全門等,但是不可能百分之百避免此類案件的發生,因為受傷的乘客都是因為自身沒有盡到注意義務,沒有遵守地鐵的相關規定,纔造成了悲劇發生,我們也覺得很『無奈』。
律師觀點
何謂『無過錯賠償』
北京市趙曉魯律師事務所周建軍律師認為,我國法律對某些特殊侵權行為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即當事人沒有過錯,但法律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行為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簡單地說,無過錯責任原則不以當事人的主觀過錯為構成侵權行為的必備條件。比如,從事高空、高壓、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高速運輸工具等對周圍環境有高度危險作業的,在沒有過錯的情況下,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如果行為人能證明損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為人不承擔民事責任。而在確定賠償責任時,如受害人有重大過失的,可以相應減輕賠償人的賠償責任。 (本文來源:北京晨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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