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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女士是北京一家醫院的職員,也是一名國家二級心理諮詢師。此次汶川大地震期間舉國哀傷,馬女士的內心也萬分悲痛,一直希望能夠為災區同胞做點事情。
5月21日,馬女士向醫院的一位領導提出請假15天,表示想赴災區參與心理疏導。她在請假申請上寫道:如果院方批准的話,可以作事假處理;如果不批,可作離職處理。
令馬女士倍感安慰的是,當時該領導當著一些同事的面欣然應允,並在請假單上簽了字,批准馬女士於5月22日至6月6日到災區進行心理救援。
6月3日晚,參與援助的馬女士從災區返京,趕在假期結束前到醫院正常上班。但這種正常上班狀態沒持續多久,6月23日上午,領導突然找馬女士談話,表示對她的工作不滿意,認為她不適合該工作,希望她當日就離開醫院。院方還提出了一個讓馬女士難以接受的要求:讓她寫一份自動離職申請。
『自動離職並非我的本意,我為什麼要寫?』馬女士很氣憤,當即拒絕了。人事經理說,馬女士在醫院工作時間為10個月,尚不滿一年,是沒有任何經濟補償的,但院方可以把假期補齊,並把工資計算到6月底。由於馬女士仍拒絕提交辭職報告,人事經理表示可替她准備好一份離職申請,她這幾天不用再去上班了,在家調整一下心情。
6月26日,馬女士照常打卡上班,院方仍然讓她自動離職。『讓我走,可以解職啊。但得按照程序,至少也得給我個解職通知書吧!』但院方又不主動下達解職通知書,於是雙方僵持不下。如今,盡管馬女士堅持上班,但領導已經不給她安排工作了,同事也開始疏遠她,馬女士的日子越來越難過。
『要開除也得給個理由啊!既然當初批准我去支援災區,現在怎能出爾反爾?如果擅自解除與我的勞動關系,就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給予經濟補償。院方可能因此想讓我自動離職,但這種「強制他人自動離職」的做法是違反合同法的,嚴重侵犯了我的個人權益!』現在,馬女士極為迫切地想知道,如何纔能夠討回公道。她還表示將保留訴訟的權利。
曠工不屬 法定解職情形如果說醫院與職員馬女士解除勞動關系的原因,是醫院對她的工作不滿意,那麼作為用人單位,醫院有沒有權利在勞動合同期限內提前與員工解除勞動關系?這關鍵要看醫院的這種解除行為是否符合法律的規定。
假設1擅赴災區屬曠工
假如員工在未征得企業同意的情況下赴災區抗災,企業以員工曠工為由與其解除勞動關系,目前國家並沒有出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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