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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電視臺女記者劉某因認為西長安街民警在接警後不作為,遂腳踹民警致傷。記者今天獲悉,劉某被北京市一中院終審以妨害公務罪判處拘役6個月,緩刑6個月。
法院審理查明,劉某於去年8月5日10時17分許,在西城區西單時代廣場南門前,為舉報違章停車問題撥打了『110』報警電話,西長安街派出所民警黃某等人接警後趕到現場,黃某告知劉某違章停車查處屬交通隊管轄,並將現場情況反饋西長安街派出所指揮中心。而劉某執意認為黃某的執法行為屬於『不作為』,並對黃某進行指責、辱罵,進而對黃某掄打、抓撓,在西長安街派出所其他民警到現場對劉某依法傳喚並將其強行帶離現場時,劉某用腳蹬踹黃某,造成民警黃某右大腿軟組織挫傷皮下淤血、表皮破損。
今年5月5日,西城法院以妨害公務罪判處劉某拘役6個月,緩刑6個月。宣判後,劉某認為黃某等人將其帶上警車的過程中,黃某用手打其頭部,其本能地用腿向後蹬,但其沒有踹到黃某,黃某的腿傷不是其造成的,請求二審法院改判其無罪。
一中院認為,劉某所提民警黃某用手打其頭部的上訴理由,缺乏證據證明。劉某以暴力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其行為已構成妨害公務罪。維持了一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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