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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1月13日晚7時許,范老太在韓城公司拾撿廢品垃圾,與該公司保安陳某發生爭執,雙方發生肢體衝突,范老太受傷。當日,當地派出所在取證調查後,對陳某作出不予行政處罰的決定。
次日,范老太驗傷結論為:腦震蕩,頭皮軟組織傷;左膝關節軟組織傷。雙方對賠償問題協商未果,范老太於2008年2月起訴至法院稱,與保安陳某有了口角後,陳某猛擊她的頭部。因陳某是韓城公司的員工,公司對此應承擔賠償責任。
韓城公司辯稱,范老太在公司內撿垃圾,違反了公司的規定,保安陳某上前處理,與范老太發生爭執。公安派出所已對陳某作出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故公司沒有責任。
監控錄像鎖定雙方責任審理中,法院向當地派出所調取當時的詢問筆錄和監控錄像。保安陳某陳述:當晚他在南京西路580號淘寶城三樓巡視,看見范老太在撿垃圾,就衝上前將她手中一個裝滿垃圾的黑袋子搶下,扔到了地上,范老太見狀,上來抓住他的衣服並順勢往地上躺,旁邊人圍上來把他們拉開。還有兩名目擊證人也證明,保安陳某沒有打過范老太,只是用手推老太,而范老太是順勢自己躺在地上的。
為查清衝突真相,法院還當庭播放了監控錄像,監控錄像顯示:2007年11月13日晚7時15分左右,在淘寶城三樓,范老太與保安陳某在交涉中發生爭執,雙方在言語衝突後,范老太往回走,而保安陳某追上前去先動手,范老太繼而進行反擊,兩人發生了肢體衝突,周圍群眾圍上來勸說各方。
保安傷人公司難逃責任法院認為,監控錄像證實了該員工曾用手推到范老太上身,該證據與范老太陳述的事實基本一致,應認定該員工實施了推搡范老太的行為,雙方確有過肢體衝突,而范老太在事發後24小時之內驗傷確有傷情,那麼范老太受傷與韓城公司員工行為存在因果關系。
另外,根據監控錄像反映的現場情況,范老太與該員工在交涉中情緒較為激烈,肢體動作較大,也有侵犯對方的行為。韓城公司員工在處理糾紛時確有不妥之處,但范老太自身也有過錯,可適當減輕侵權人的賠償責任。
需要指出的是,韓城公司作為從事購物消費的公共場所,公司員工應在職責范圍內盡量保障他人的人身與財產安全,而不能使用過激的手段,引發不必要的爭執。法院酌定對范老太的經濟損失,由韓城公司承擔其中的70%賠償責任,范老太自身承擔30%的賠償責任。法院考慮到靠撿垃圾生活的范老太,無固定收入,又無法提供證據證明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遂依據2008年上海市職工平均最低工資標准(960元/月),確定范老太的收入狀況,最終判決由韓城公司賠償范老太經濟損失。 (本文來源:解放網-新聞晚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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