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兩人在金飾品櫃臺購買金項鏈,突然一人拿起一條轉身就跑,另一人被迅速反應過來的售貨員抓住了胳膊,隨即放下手中的金項鏈並逃匿。先行跑走的嫌疑人最終被抓獲。案件審理中,落網被告人的搶劫數額是按一條還是兩條金項鏈的價值計算成爭議焦點。法院經審理認為,現有的證據不足以證明是共同犯罪,遂以一條金項鏈的價值作為搶劫數額對被告人依法量刑。
2007年12月15日17時許,來自內蒙古的25歲男子李某隨身攜帶管制刀具,與劉某來到本市和平區一商廈一樓的金飾品櫃臺,假意選購金項鏈。當售貨員將兩條金項鏈拿出櫃臺後,李某攥取其中一條金項鏈(價值7676.24元)突然向商廈外跑去。反應過來的售貨員緊緊追趕。李某在逃跑途中將金項鏈扔棄,後被商場售貨員撿回。李某最終被追趕的售貨員及群眾抓獲。當李某逃跑時,櫃臺內的售貨員即將拿著另一條金項鏈(價值15171.92元)的劉某抓住。劉某隨即將金項鏈放回櫃臺,後離開。
案件審理中,被告人李某的辯護人寧一律師事務所律師郭棟認為,公訴機關指控李某與劉某是共同犯罪的證據不足。因為,當時一名售貨員見李某奪取金項鏈逃跑後而懷疑劉某是其同伙,所以纔按住了劉某的手。而事實上,劉某並未實施搶奪行為,售貨員只是主觀猜測李某和劉某是共同搶奪人。同時,金飾品櫃臺的監控錄像也證實了售貨員在看到李某奪取金項鏈逃跑後抓住了劉某的右手,劉某的左手拿著金項鏈。此時,劉某如想奪取金項鏈完全可以掙脫售貨員逃跑,但劉某卻將金項鏈放回了櫃臺。這表明劉某主觀上不具有奪取金項鏈的故意,客觀上沒有實施奪取行為。因此,不應將劉某放回櫃臺的金項鏈的價值計算在李某的搶劫數額中。另一辯護人還提出了李某為犯罪未遂的意見。
法院最終認為現有證據不能證明被告人李某與劉某是共同犯罪,從而未將劉某手中的那條金項鏈計入李某的搶劫數額,且認定李某為犯罪未遂,遂一審判處李某有期徒刑5年,並處罰金5000元。
法官說法
審理案件的審判人員認為,從現有證據看,對於被告人李某與劉某事先預謀盜搶的情節,僅有被告人李某的供述,並無其他證據相佐證,且案發現場的監控錄像僅僅反映出劉某在李某搶奪金項鏈逃離現場後,往李某逃跑的方向張望,並在售貨員抓住其胳膊的情況下,將金項鏈放回櫃臺上,該行為不能確認為搶奪行為,因此公訴機關認定被告人李某與劉某為共同犯罪,以兩條金項鏈的價值計算搶劫數額的指控證據不足,不予支持。對於李某的另一辯護人提出的李某屬於犯罪未遂的辯護意見,法院認為,被告人李某公然奪取金項鏈後被售貨員追趕而扔掉金項鏈,沒有實際控制、取得該財物,且在尚未逃出商廈時即被抓獲,故其行為屬於犯罪未遂,依法可比照既遂犯酌情從輕處罰。
請您文明上網、理性發言並遵守相關規定,在註冊後發表評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