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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4月3日12時左右,耿某和其女友小莉(化名)一起從河北灤縣搭乘哈爾濱開往濟南的火車。睡在臥鋪車廂的耿某發現上鋪的楊某隨身攜帶的電腦包中有一臺筆記本電腦,就產生盜竊的念頭。當楊某起身去打水,耿某迅速用事先購買的四瓶礦泉水調換走筆記本電腦(案值4500元)藏在自己的書包內。做賊心虛的他們在靜海火車站提前下車。楊某在火車到了滄州時纔發現電腦被調包了,立即向乘警報案。民警認為睡在楊某鄰鋪的耿某和小莉有重大作案嫌疑。民警迅速將兩人的特征通報給沿路的各個車站,請求他們嚴密盤查每個乘車旅客。
耿某和女友在靜海車站門口,因形跡可疑被民警盤查。民警從小莉身上查獲了被盜的筆記本電腦和發案列車車票。在證據面前,兩人終於先後承認了犯罪事實。鐵路警方以涉嫌盜竊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將兩人移送天津鐵路運輸檢察院審查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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