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煙酒店被判承擔八成責
小偷將張女士的信用卡盜走後,在一家煙酒店刷卡消費了1.1萬餘元。誰來對張女士的損失承擔主要賠償責任呢?近日,本市南開區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煙酒店經營者因沒按相關規定『保存簽購單一年』,而被法官判令承擔80%的賠償責任。
案件回放:被賊刷走一萬一
張女士於2005年在一家銀行辦了一張信用卡,此後張女士經常用此卡辦理相關業務和消費。2007年11月21日,張女士的丈夫持該卡外出辦理相關業務,在就餐的時候,他身上錢包被盜,而張女士的信用卡正在這個錢包裡。
快到下午1點的時候,張女士的手機先後收到兩條大額消費信息。於是,她急忙給丈夫打去一個電話,詢問信用卡的情況。她的丈夫當時對此尚渾然不知,接到妻子的電話後,纔知道信用卡被盜了。在確認自己的卡被盜後,張女士遂向銀行掛失。
張女士說,由於掛失程序比較煩瑣,過了約10分鍾,也就是當日13時04分銀行纔將信用卡凍結。15時38分,掛失生效。掛失之後,張女士向公安機關報了警。
警方經查,盜卡人於當日12時37分在南開區一家煙酒商店消費了6300元。12時44分,該人又在這家煙酒店消費了5250元。張女士瞬間損失了1.1萬餘元。此後,小偷一直未能抓獲歸案。
日前,為了挽回自己的損失,張女士將煙酒商店的經營者以及銀行一起告上法庭。她表示,雖然自己未設置信用卡的消費密碼,但商店經營者及其工作人員沒有盡到審查簽名的義務,存在明顯過錯。同時,銀行也沒盡到應盡的管理義務。因此請求法院判令各被告賠償其損失1.1萬餘元。
庭審中,張女士一方變更了訴訟請求,只要求商店經營者賠償,放棄對銀行主張權利。
在庭審過程中,張女士的代理人陳玲玲為支持張女士的訴訟請求,向法庭陳述了公安機關對商店經營者做的調查筆錄。該筆錄證實,經營者曾陳述,持卡消費時的交易簽購單已丟失。該代理人以此證明,經營者沒有盡到妥善保管相關交易票據的義務,也沒有盡到對簽名進行的核對義務。
庭審:簽購單未能保存經營者負責賠償
本案主審法官經審理後,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判令煙酒商店的經營者賠償張女士經濟損失1.1萬餘元的80%,即人民幣9240元。
法官在闡述判決理由時表示,商店經營者雖主張其在顧客持卡消費時,核實了顧客的簽名與信用卡簽名的一致性,但根據中國銀聯股份有限公司制定的POS安裝及受理銀行卡業務合約的規定,商戶對交易簽購單及交易相關的原始憑證等保存至少1年。經營者未向法庭提交相關原始憑證,故對經營者此項主張,法院不予采納。對於張女士的損失,其應承擔主要賠償責任。
法官表示,張女士系信用卡的所有權人,其違反銀行的規定,將信用卡借給他人使用,導致信用卡丟失後被刷卡的後果。因此,張女士自身亦存在過錯,應承擔次要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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