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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州市城市公共交通條例(征求意見稿)》規定:乘客不主動讓位的,駕駛員、售票員有權進行勸阻和制止。拒不改正的,駕駛員、售票員可以拒絕其乘坐;此外,城市公共交通行政主管部門還可以對不讓座乘客處以50元罰款。(7月3日《河南商報》)
先在文字上挑一挑毛病。當要求他人停止某項行動時,纔是勸阻和制止。當要求乘客讓位時,何來『進行勸阻和制止』?
只要乘客買票上了車,就相當於和公交公司形成了一個契約。乘客有權利選擇在空位坐下,而公交車則有義務把乘客送到相應的站點。在這個期間,讓座絕不是乘客的義務。沒有任何人有權強迫讓座,更遑論將其趕下車以及處以罰款了。否則,那便是對法律的公然侵犯。
即使有了這麼一個規定,又如何執行?選擇讓誰來讓座?又選擇把誰趕下車並罰款?要知道,在一個公交車上,有座的是很多人啊。但如果你為了沒有人給一位老人或孕婦讓座,便把全車所有有座的人都趕下車,恐怕就更荒唐吧。所以,這樣的規定純屬胡鬧。(友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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