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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道昏暗一女士從四樓未封閉電梯井口摔下
本去應聘 意外墜樓
大廈管理單位未設置警示被判賠償
一女士前往應聘,在准備離開時,竟從應聘單位所在大廈的電梯井口墜落,從四樓摔至一樓,多處受傷。由此引起的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日前經兩審審理,法院認為,大廈的管理單位沒有在未封閉的電梯井口設置安全警示標志,因此應承擔賠償責任。
2007年4月3日,董女士到坐落於天津市和平區大同道一幢大廈內的一家酒業經營部應聘。敲門後,因酒業經營部無人辦公,董女士便准備離開。由於樓道昏暗,董女士在四樓樓道出口附近,竟從一個沒有封閉的電梯井口墜落至一樓,當即昏迷,數小時後方纔蘇醒,被大廈內一家公司的工作人員救助。後董女士被120送往醫院治療。董女士的傷情經醫院診斷為:樞椎骨折、齒狀突基底骨折、左橈骨遠端粉碎性骨折、左肱骨髁間粉碎性骨折、頭皮裂傷。為此,董女士花去醫藥費、誤工費、護理費、營養費等共計7.7萬餘元。董女士出事的大廈是一家房地產開發公司的辦公樓,為索要賠償,董女士將該房地產開發公司及酒業經營部的業主一起告上了法庭。
原審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房地產開發公司應承擔賠償責任,遂一審判處其賠償原告各項損失共計7.7萬餘元。
一審後,房地產開發公司不服,提起上訴,以原判認定事實不清,案件與己方無關為由,請求法院撤銷原判。
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經二審審理認為,上訴人房地產開發公司雖否認被上訴人董女士摔傷與己方有關,但被上訴人確系從上訴人處被接走救治。上訴人作為大廈的管理單位,應對大廈內的設施進行管理,未完工部位應設置安全警示標志,故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依據不足,不予支持。由此,法院作出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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