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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賓館12點前要退房,否則就要多收房費,這一行業慣例是否屬於霸王條款?今天(8日)上午10時,北京宣武法院對房客王聰狀告廣安門鐵路賓館多收房費案進行了宣判,法院認為12點前退房的規定並未損害國家、集體和第三人利益,不在法律乾預范圍之內。王聰的訴訟請求被駁回。
王聰今年38歲,是沈陽人,他今天並未來到法庭,賓館方的代理人則來聽取了判決。據法官介紹,判決書將在下午兩點通過特快專遞郵給王聰。王聰是於今年3月17日下午4時入住的廣安門鐵路賓館。次日下午2時,他去退房時,賓館認為他沒有按規定在中午12點之前退房,要求他多支付半日房費74元。
『這明顯違反了等價交換的原理。』第一次開庭時,王聰算了半天賬,他舉例說,前一天下午1點入住,和下午4點入住的客人,都在中午12點前結賬算一天的話,買到的服務數量不同,卻要支付同樣的服務費用,這不符合等價交換原理。『就拿我來說,我一共住了22個小時,卻要按36小時算房費。這明顯不合理,根本沒有法律依據。』王聰要求賓館退還多收的半日房費74元,書面賠禮道歉並賠償因起訴導致的各項經濟損失共計6000餘元。
此案受到媒體關注後,北京消協曾對『中午12時結賬』行規提出質疑,認為行規應當改進,當天什麼時候住進來,應該在第二天什麼時候退房。而北京一些郊縣的數十家賓館也將退房時間由過去的中午12時延長到14時。但是,廣安門鐵路賓館仍認為其做法並無不當。該賓館認為,賓館房價表上雖然說每天多少錢,但那個『天』不是指的24小時,而是指『一夜』,因為賓館的主要價值是過夜。此外,賓館方還指出,一些服務從中午12點以後就重新開始,比如對房屋進行收拾、清掃,為入住旅客准備乾淨、舒適的客房,在付出勞動和時間後,要求王聰支付住宿費,並不違反等價有償原則。賓館方面還委屈地表示,賓館不是壟斷企業,不具有獨佔地位,沒有限制消費者的權利。
宣武法院審理後認為,當事人可以自由決定合同的內容,國家只有在出現損害國家、集體和第三人利益等特殊事由的情況時,纔主動對合同予以乾預。在此案中,王聰入住時在《賓客住房單》等各項單據上簽了名,這些單據上已經提示『退房時間是中午十二時正,延時加收半費』。雖然這些單據上約定的退房時間和延時加收半費的內容屬於格式條款,但該條款不屬於法律規定的法定無效情況。法院最終駁回了王聰的訴訟請求。(記者楊昌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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