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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工頭請一混混幫忙『了難』,混混卻伙同兩人綁架包工頭的兒子,勒索不成竟殘忍殺害人質……因犯綁架罪、非法買賣槍支彈藥罪、搶劫罪、強奸罪、尋釁滋事罪、敲詐勒索罪和盜竊罪,郴州人何冬清一審被判死刑。記者昨日獲悉,何冬清因為檢舉犯罪和制止同監犯人脫逃,終審被判死緩。
記者李廣軍黃洪珍通訊員李文實習生姚小明
綁架勒索:沒有贖金就『撕票』1975年出生的何冬清初中肄業文化,曾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5年。他在郴州監獄服刑時,認識了一同服刑的洪德(已判死刑)。
2003年12月中旬,包工頭賀某因其讀初中的15歲兒子小毅(化名)遭人搶劫而打電話要洪德幫忙,洪德便與何冬清一同前往認識了小毅。此後,何冬清和洪德看到賀某是建築工程承包商,便萌發了綁架小毅的念頭。當年12月23日中午12時許,何冬清糾集鄧桂明(已判死刑)來到小毅就讀的中學,鄧桂明以請小毅吃飯為由將其騙出校外。吃午飯時,何冬清伺機將溶有強效麻醉藥品『三唑侖』的橙汁遞給小毅,小毅喝後即昏睡過去。
隨後,鄧桂明看守昏睡的小毅,何冬清和洪德則打電話給賀某,要賀拿20萬元贖人,否則『撕票』。12月24日晚,何、洪得知賀某已向公安機關報案,便商定將小毅轉移並殺害。25日晚8時許,三人將小毅隨車轉移至汝城縣某鄉,鄧桂明用事先准備好的1根電線緊勒小毅的脖子,將其勒昏,隨即,三人輪流背著小毅來到一山腳下准備拋屍。途中,小毅蘇醒過來,鄧、洪先後用手掐小毅的脖子,直至將其掐死拋屍。
無惡不作:『做聲就搞死你』2005年9月,何冬清與朱飛強(另案處理)、李超(在逃)等人為了壟斷汝城縣大坪鎮礦區的鐵礦運輸權,商議購買槍支彈藥。他們一同來到廣東樂昌市,花400元從『老雕』(在逃)處購得子彈6發,並借得1支長槍。同年10月,何冬清在汝城縣三星鎮花2000元購得1支自制左輪手槍和16發子彈;不久,何又花1800元購得一支自制左輪手槍和5發子彈。
2003年6月2日至2005年11月3日,何冬清糾集朱飛強等人,在汝城縣延壽鄉、城關鎮、三江口鎮、附城鄉、井坡鄉等地,采取持槍入戶、藥物麻醉等手段搶劫作案6次,搶得財物價值19914.53元。
2005年9月4日晚,何冬清和朱飛強竄至汝城縣大坪鎮准備盜竊大貨車,但沒發現目標,於是兩人商定一起強奸婦女。當兩人搜尋至該鎮某村時,發現14歲的朱某1個人睡在房內,便爬梯翻窗入室。何冬清采取捂嘴掐脖的手段,威脅驚醒的朱某『不要做聲,做聲我就搞死你。』隨後兩人用被子包裹著朱某抬到村邊的竹林裡,何冬清、朱飛強先後對朱某實施奸淫。
立功表現:制止同監犯人脫逃郴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06年11月對何冬清作出一審宣判,決定對何執行死刑,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何冬清上訴稱其有悔罪和立功表現,請求從輕判處。
經查明,何冬清在看守所關押期間,檢舉了同監犯人何某和陳某故意傷害的犯罪事實;2008年5月22日,何冬清還發現並及時制止了同監犯人朱某、何某等人脫逃的行為。
省高院經審理認為:何冬清已構成綁架罪、搶劫罪、強奸罪、非法買賣槍支彈藥罪、尋釁滋事罪、敲詐勒索罪和盜竊罪,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本文來源:紅網-長沙晚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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