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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男子在女方脅迫之下與其登記結婚。了解真相後,男方提出了撤銷婚姻關系的訴訟。近日,在南開區法院調解下,雙方撤銷了婚姻關系。此類案件在本市法院審理的案件中很少見。
王某在訴狀中稱,2008年4月,他經人介紹與女孩小君(化名)相識,當時小君說自己是孤兒,很快搬到王某家居住。6月的一天,小君告訴王某的母親,自己肚子裡長了一個瘤子,並稱她已經找好醫生了,需要做婦科手術。住院後,小君又對王某說,醫生講,有結婚證纔給做手術,提出與王某一起去領結婚證。
王某稱,他當時很害怕小君因長瘤子想不開做出傻事,於是就和小君去民政部門領了結婚證。小君做完手術後,王某的母親聽醫生說,小君不是『拿瘤子』,而是懷了孩子做引產。
事後,小君覺得很對不起王某,特意寫了一封道歉信,承認是欺騙了王某。小君在信中表示:我對不起你們。當初,如果你不同意跟我結婚,並出錢為我做手術,我就威脅到你的單位去鬧,破壞你的聲譽。真相大白之後,我對我的所作所為十分後悔。雖然我達到了我的目的,但傷害了你,希望你能原諒我。我願意配合你解決此事。
起訴之後,王某表示,他和小君纔認識1個多月,而小君懷孕已經7個月了,因此請求法庭依法撤銷他與小君的婚姻登記。
本案庭審期間,小君承認脅迫王某與其登記結婚,同意撤銷與王某的婚姻登記。最終,在法官的調解之下,雙方自願達成了協議:撤銷雙方的婚姻關系。
原告代理人郭煥元表示,人們熟知的解除婚姻關系的途徑一般是:通過法院判決離婚或到民政部門協議離婚,殊不知,如果是在受脅迫情況下登記結婚的,當事人是可以要求撤銷婚姻登記的。我國《婚姻法》第11條規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起。這種撤銷的婚姻,從一開始就是無效的,雙方也不享有任何夫妻之間的權利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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