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第四章安全教育與訓練
第一節安全教育
第二十四條各級應當結合實際開展安全教育,增強全體人員的安全意識和遵紀守法觀念,打牢安全發展的思想基礎。
第二十五條安全教育,主要包括安全理論教育、安全形勢教育、安全法規教育、安全常識教育等內容。
安全教育的具體內容和時間,由師級、旅級單位根據實際情況確定。第二十六條安全教育應當針對形勢變化、任務變換、裝備更新、季節更替、環境改變、人員變動,以及出現傾向性安全問題、發生事故等時機進行。
第二十七條安全教育通常運用集中授課、專題研討、警示教育、經驗交流、現場觀摩、心理疏導、知識競賽、媒體宣傳等形式和方法組織實施。
第二節安全訓練
第二十八條各級應當根據本單位安全管理實際,結合軍事訓練開展安全訓練,提高官兵防范事故的能力和素質。
第二十九條安全訓練,主要包括安全防護技能訓練、安全操作技能訓練、緊急避險訓練、自救互救訓練等內容。
第三十條安全訓練通常采取下列方法進行:
(一)安全原理學習,主要是講授安全操作基本原理和安全操作規程等;
(二)典型案例研究,主要是將典型事故作為案例,組織官兵研究和反思,吸取教訓,提高安全防范能力;
(三)特情處置訓練,主要是針對執行任務時可能遇到的險情,地形、氣象、環境的變化及其可能產生的不安全因素,設想特殊情況處置內容,有針對性地組織安全培訓,提高觀察、分析、判斷和處置險情的能力;(四)模擬訓練,主要是運用模擬實驗、仿真模型、參數判讀等方法,在仿真環境中進行針對性安全訓練;
(五)適應性訓練,通常在高新武器裝備列裝後,艦艇和飛機加改裝或者廠修後,戰略導彈、大批量危險爆炸物品運輸前,以及執行航天發射、專機飛行、艦艇遠航等重大任務前組織實施。
第五章安全建設
第三十一條安全建設,主要包括安全理論建設、安全規章制度建設、安全設施設備建設、安全管理人纔建設、安全文化建設等。
第三十二條各級應當按照下列分工,加強安全規章制度建設:
(一)總部負責制定安全規章;
(二)總部有關業務部門負責制定安全技術標准和操作規程;
(三)軍兵種、軍區負責制定適用於本單位、本系統的安全規章;
(四)軍級單位負責制定貫徹落實安全管理法規、規章的具體措施。
總部、軍兵種、軍區負責法制工作的部門和有關業務部門,應當及時清理安全規章制度,提出修改或者廢止的建議。
第三十三條各級應當按照下列要求,加強安全設施設備建設:
(一)新裝備研制、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和信息系統開發,必須將相應的安全設施設備建設納入規劃,同步設計、同步實施;
(二)重要倉庫、重要指揮工程等要害目標必須完善安全監控系統等技術防范措施;
(三)主戰飛機必須加裝航空管制設備,運輸機必須加裝防相撞、近地告警等機載設備,主戰艦艇必須加裝具有避碰功能的設備,涉核裝備必須完善防止誤操作、防止非授權動用及監測監控的安全控制系統;
(四)重要安全設施設備操作使用人員必須經過相應專業培訓並取得操作資格;
(五)軍隊內部互聯網、涉密計算機和涉密移動存儲介質等,必須采取物理隔離、乾擾屏蔽、安裝防火牆和殺毒軟件、嵌入電子識別碼等措施,加強信息防護,確保信息安全;
(六)定期對安全設施設備進行技術檢測和安全檢查,及時維護修理、更新補充,確保性能穩定、運行正常;
(七)組織實施高危作業或者在危險性較大的崗位作業,應當劃定安全控制范圍,設置明顯的安全標志和警示牌,設立安全警戒;作業人員必須按照規定佩戴防護裝具。
第三十四條各級應當按照下列要求,加強安全管理人纔建設:
(一)總部、軍兵種應當建立由核化生、飛行、艦艇、導彈、彈藥、交通運輸和保密等有關領域技術專家組成的安全專家小組,在本級安全委員會的領導下,參加安全培訓、安全分析預測、安全風險評估、安全隱患治理、事故應急救援、事故調查等工作;
(二)安全專家通常從現役人員中遴選,必要時也可以聘用退休人員;總部安全管理主管部門可以指派安全專家在全軍范圍內執行任務;
(三)從事武器彈藥管理、重要倉庫保管、安全設施設備操作、大型洞庫維護管理等重要崗位工作的人員,應當從具備上崗資格的人員中選配,並組織安全培訓。
第三十五條各級應當按照下列要求,落實安全管理經費保障:
(一)日常安全管理所需經費,按照職責分工立足標准經費保障;
(二)重大安全隱患治理以及重要軍事目標安全技術防范系統、有關配套安全設施設備等建設所需經費,納入有關事業建設規劃統籌安排;(三)組織重大活動所需安全管理經費,納入活動經費預算實施保障;(四)組織事故應急救援、調查處理和事故賠償等所需經費,從有關事業經費中解決;無事業經費的,從本單位機動費和特支費中解決。
第六章安全分析預測
第一節安全分析
第三十六條各級應當堅持安全分析制度,研究分析本單位安全管理狀況,查找薄弱環節,總結經驗教訓,明確工作重點,提出安全防范的對策措施。第三十七條安全分析通常采取綜合分析和專題分析的方法進行。總部、軍區級單位每年,副軍區級、軍級、師級單位每半年,旅級、團級單位每季度,營級以下單位每月,應當進行一次綜合分析。
組織重大活動、執行危險性較大的任務時,應當進行專題分析。
第三十八條安全分析的主要內容包括:人員的思想狀態和安全意識,形勢任務、駐地環境、季節氣候等對安全管理的影響,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和預防事故的重點等。
各級應當在安全分析的基礎上,部署安全管理工作,明確安全管理的主要任務、目標要求、組織領導,突出安全隱患專項治理的重點。
第二節安全預測
第三十九條各級應當結合任務特點、人員素質、裝備狀況、物質條件、社會環境等因素,加強安全預測。
安全預測,通常按照搜集相關信息、分析判斷情況、作出預測結論、發布預警信息的程序進行。
第四十條安全預測,主要是依據已知氣象、水文、地質、海況、空情和上級通報等相關信息,推測預判安全隱患和事故征兆,及時發布預警信息。
預警信息,應當明確安全威脅的性質類別、危害程度、影響范圍、起止時間和安全防范的措施要求。
第三節安全預案
第四十一條各級應當根據安全分析和安全預測的結論,針對可能發生的安全問題,制定安全預案。安全預案通常包括下列內容:
(一)分析判斷,對安全形勢以及可能引發事故的各種因素進行預判,確定應急處置的重點;
(二)情況設想,對可能發生的事故類別、規模、危害以及具體情形等情況作出設想;
(三)力量編成,明確參加應急處置的應急指揮、應急救援、應急保障等人員編成;
(四)任務區分,明確各種應急力量的基本任務、主要職責、相互關系、協同方法;
(五)處置辦法,明確應對各種設想情況的具體措施和應急處置方法、步驟、要求;
(六)保障措施,明確事故應急處置的裝備、器材、物資、醫療、通信、交通、技術、經費、法律等保障辦法。
第四十二條連隊、艦艇、飛行大隊以及與其相當的隊、站、室、所、庫等基層單位的安全預案,應當將任務區分、處置辦法和具體措施落實到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