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定安福園管理有限公司因涉嫌非法炒賣墓穴,日前經(海南省)定安縣人民法院審理後認定為單位犯罪。一審以非法經營罪判處該公司罰金人民幣3500萬元;以非法經營罪、虛報注冊資本罪判處其法定代表人邢永民有期徒刑3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0萬元。
福園公司違法所得的財物將予以追繳。
公訴機關定安縣人民檢察院指控,定安福園管理有限公司(下稱福園公司)公墓於2001年4月28日奠基,2004年4月建成交付使用。2001年6月6日,省民政廳以瓊民福字(2001)10號文件批准福園公司的立項申請,2003年1月10日,省民政廳經過工程驗收。2001年9月至2006年11月,福園公司在銷售過程中違反國務院辦公廳1998年5月19日轉發的民政部《關於進一步加強公墓管理的意見》的規定,不要求客戶出具『死亡證』、『火化證』等證明材料,不限定購買數量等方式銷售公墓,以高額回報為誘餌,大肆宣傳投資墓穴的增值價值,將公墓當成一般商品銷售、炒賣。
公訴機關同時指控,福園公司將客戶分為不選位客戶和選位客戶,選位客戶又分為備用客戶和使用客戶。該公司承諾購買不選位客戶公墓的客戶,公司在兩年或三年之後回收墓穴,回收價格與投資價格的差額作為投資利潤回報客戶,選位的備用客戶可以將購買的公墓以更高的價格轉賣給其他客戶,賺取中間的差價。該公司還采取上課方式,按照福園公司印發的宣傳資料,大肆宣傳墓穴的昇值,投資購墓是高回報、零風險的投資,承諾購買投資型墓穴期滿後,福園公司按當時市場價負責回收,投資利潤在購買的20%左右。從2001年至2006年11月30日止,福園公司銷售墓穴數量5277個,金額66,812,146.00元,總共有2081戶買主。
公訴機關認為,福園公司和法定代表人邢永民在建設和經營福園公墓期間,違反國家規定,以高額回報或日後昇值為誘餌,預賣墓穴格位,嚴重擾亂了市場秩序,其行為構成非法經營罪和虛報注冊資本罪。
定安縣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2001年至2006年,福園公司共銷售墓穴格位5277個,銷售金額6681萬多元,共有2081戶買主,有的一人就購買多個墓穴格位。
法院認為,福園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邢永民在建設經營福園公墓期間,以墓穴格位日後增值以及定期回收墓穴、支付利潤為誘餌,預售大量墓穴格位,其行為違反了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的民政部《關於進一步加強公墓管理的意見》中的有關規定,嚴重擾亂了市場秩序,符合非法經營罪的構成要件,構成非法經營罪。本案系單位犯罪,依照法律規定,除對定安福園管理有限公司判處罰金外,還應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邢永民以犯罪情節定罪處罰。(作者:文剛)
請您文明上網、理性發言並遵守相關規定,在註冊後發表評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