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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8日下午2點51分,張某酒後駕駛閩DM50××號轎車,沿漳州市區大通北路,由勝利路往?仔頂方向行駛。車開到和平裡路段時,張某把車開上了人行道,撞到了人行道上的電線杆、自行車、行道樹,還連撞7名行人。經法醫鑒定,這些行人中邱某興、洪某獅頭面部外傷,致急性重度顱腦損傷,引起急性腦功能衰竭死亡,其餘5名路人受傷。
經交警部門認定,張某應負事故全部責任。事發後張某在事故現場等候處理,並向公安機關投案。經法院主持調解,張某同意一次性賠償被害人各項經濟損失820532.78元。(海峽都市報)(本文來源:大河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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