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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訪條例》規定,上訪是公民的合法權利,但是上訪訴求行為應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進行。然而少數人卻忽視法律規定,甚至違反法律規定,在上訪中采取過激行為,圍堵黨政機關大門,靜坐,打橫幅,呼口號,妨礙正常的辦公秩序、社會秩序。日前,我市政法部門對一批違法鬧訪的人員進行了刑事處理。
圍堵政府機關被判刑
4月16日,金牛區人民法院對以上訪之名行煽動民工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之實的劉某作出了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的處罰。劉系某勞務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因劉的公司與某公司發生勞資糾紛。劉不是通過正常渠道反映求得問題的解決,而是要求公司的班、組長召集員工,並指使他人對參與者進行登記造冊,發放誤工、誤餐補貼,統一制作了標語、橫幅。去年9月4日,他和他人組織民工300多名聚集到位於成都市沙灣路的金牛區政府辦公大樓前的和諧廣場,打著『請政府作主,討要農民工血汗錢』等標語、橫幅起哄、吵鬧,在二樓平臺和通道聚集,致使大樓通道堵塞,秩序混亂,金牛區政府政務服務中心等部門無法正常工作。盡管金牛區政府有關領導和部門工作人員聞訊後,第一時間趕到現場,做了大量耐心細致、苦口婆心的宣傳解釋工作,但劉等人置若罔聞。在大量宣傳解釋、勸導無效的情況下,公安乾警依法對劉等人進行了拘留。聚集民工在有關領導和工作人員的耐心勸導下離開了現場,政府機關恢復了正常的工作秩序。
公安機關拘留劉某等人後,在進一步偵察取證的基礎上,按照司法程序將此案移交檢察機關,檢察機關依法對此案提起了公訴。法院對劉等人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案進行了審理,依據有關法律作出了判決。劉對法院的判決表示服從並認罪,對自己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悔恨不已。
堵塞交通被訓誡
龍泉驛區北泉路『怡和新居』工地務工人員林某、李某等人,以沒有領到工資為由,煽動、結伙300多人,在龍泉驛區北泉路『怡和新居』門口的道路上,利用工地的架管和扣件組合成欄杆橫在道路中央,大量民工組成人牆站在路上,使過往車輛無法通行,影響了正常的交通秩序。
區有關領導和相關部門領導及工作人員聞訊後,火速趕到現場,向群眾作宣傳解釋工作,耐心向他們講明:肯定他們要工資,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是對的,但要通過正常渠道反映,依法維護自己的權益。到場的有關職能部門還明確表示立即受理他們的訴求,積極協調解決他們反映的問題。但林、李等人對該區有關領導和工作人員的解釋和職能部門的表態根本聽不進去,堅持煽動起哄、吵鬧,揚言現在拿不到錢,就堅決不拆除路障,不離開現場。在宣傳解釋、明確表態無效的情況下,公安乾警又用喇叭廣播了《成都市公安局關於禁止違法信訪維護社會治安秩序的通告》,告誡在場人員,合理訴求是公民的基本權利,但是權利的實現必須以不損害他人的合法權利和公共利益為前提,采取違法過激方式,不但自己應有的合法權利得不到實現,而且還侵犯了法律保護的社會關系,堵塞公路、影響正常交通秩序的衝動行為已經違反了有關法律法規,要求在場人員盡快離開現場,經過正常渠道反映自己的訴求。對此,林、李等人仍然置若罔聞,繼續挑唆在場人員拒不撤離。在這種情況下,公安機關只好將林、李等人強行帶離現場,分別對其進行了拘留和訓誡的處罰。在有關工作人員的耐心勸導下,民工逐漸離去,交通秩序得以恢復正常。
聚眾鬧事被行政處罰
龍泉驛區公安分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對鍾某、林某等人不滿龍泉驛區洪安鎮長安垃圾場周邊村、組搬遷方案而煽動近100人到區政府聚眾鬧事,又不聽勸阻的行為作出了行政處罰。
龍泉驛區政府根據群眾反映,在充分調研論證的基礎上,制定了長安垃圾場周邊村、組搬遷方案,並報上級批准。為取得群眾的理解和支持,有序地做好搬遷工作,區上抽調有關部門的同志組成工作組前往涉及搬遷的村、組,向群眾宣傳解釋搬遷方案。當鍾某、林某聽到他們所在的村民小組搬遷時間比較靠後時,就起哄、吵鬧,聲稱堅決不同意這個方案,要求修改搬遷方案。當他們的要求沒有得到滿足的答復時,對前去做宣傳解釋工作的同志進行圍攻長達3小時之久,次日他們又煽動村民近100人前往龍泉驛區政府,在大門口靜坐,阻礙車輛行人進出大門,嚴重擾亂了區政府的正常工作秩序,造成區政府機關無法正常工作。事件發生後,區政府有關領導和有關部門的負責人及工作人員賡即趕到現場,向群眾作了大量細致的宣傳解釋工作。可鍾、林等人根本聽不進去,反而煽動說:不要聽他們的,不改搬遷方案,我們就堅決不走。在此情況下,公安機關只好依法將鍾某、林某等人強行帶離現場,並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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