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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記者甘麗華實習生尹輝
兩年前的暑假,剛讀完高二的李朝金跟隨父親來到武漢東西湖區一家建築工地打工,以減輕家庭經濟負擔。沒想到一場大風刮來,李朝金從倒塌的腳手架上高高摔下,成為二級傷殘。
起初,建築商只肯賠償30萬元。雙方多次協商不成,2007年6月,李朝金將僱用他的廣東某建築公司武漢分公司告上武漢市東西湖區人民法院。經法醫鑒定,李朝金有腦外傷後遺癥及癥狀性癲癇,康復訓練及並發癥防治費用每年約需1萬元。今年1月,東西湖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公司賠償李朝金105萬元,賠償金額是以李朝金為農村戶口標准計算的。
李朝金不服提出上訴。
二審中,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李朝金雖為農業戶口,但其長期住校讀書,暑假期間隨父到該建築公司打工,離開農村居住生活已達1年以上,根據相關規定,應當按照城鎮人口標准計算。僅此一項,李朝金的賠償金額就增加10萬餘元。最終二審判決賠償142萬餘元。
『根據我國《勞動法》有關規定,暑假打工或者是勤工助學的在校生,不視為就業,未建立勞動關系,是暫時僱用勞務關系』。李朝金的代理律師、湖北弘正法律事務所維權部主任何大明律師解釋道,『因為當時李朝金是一位在校的高二學生,沒有脫離學校、進入社會,還不能取得合法的勞動者資格,所以法院無法認定其為工傷,但是李朝金和建築公司形成了事實勞務關系,法院審判時是依據人身傷害進行賠償的。』
何大明律師提醒,在校學生假期打工或者勤工助學時,要認真審核用工單位是否為合法的用工主體,要和單位簽訂臨時的勞務合同,並注意安全生產,避免悲劇的再次發生。
華中科技大學社會學系教授、社會保障研究所所長丁建定認為,學生在暑假實習或勤工助學時,應盡量要求和用工單位鑒定用工協議。如沒有用工合同,要注意留存能證明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務關系的憑據,如工資條、工作服、報銷單據等,以便維護自身權益。(本文來源:中國青年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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