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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山網訊(記者張向陽馬嫻報道)『孩子姓名不跟隨父母的姓氏,公安部門就不給上戶口。小孩真的必須跟隨父母姓嗎?』7月29日,住在烏魯木齊市錦州東路的張先生向新疆都市報反映。
7月初,張先生夫婦生下一個男孩,取名『吳宥農』。張先生說,取這個名字,是因為他的父親姓吳。而他在上小學時就寄養到了別人家,因為養父姓張,於是他就改姓『張』了。按照『認祖歸宗』的習俗,他希望兒子能隨爺爺姓吳,於是他與妻子商量給兒子起名為『吳宥農』,沒有隨自己姓張,也沒有隨妻子姓秦。
7月28日,張先生到戶籍所在地三工派出所給孩子上戶口,沒想到因孩子不是跟隨父母姓,警察不給孩子進行戶籍登記。
7月29日,三工派出所警察說,按《婚姻法》『子女可以隨父姓,可以隨母姓』的規定,這個孩子不隨父母姓,所以就沒有給其進行戶籍登記。
隨後,三工派出所警察與上級公安部門進行聯系後決定讓張先生先寫一份孩子不隨父姓,也不隨母姓的申請,然後向上級公安部門進行逐級上報。
張先生把申請寫好後,三工派出所警察也寫了一份《關於新生兒隨第三方姓落戶》的請示。張先生把這兩份材料一並交到了新市區公安分局警察的手中,等待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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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年前,家在沈陽11歲的尚丹的父親尚先生向當地派出所提出將女兒的名字改為『周小婷』,新起的名字既不隨父姓,也不隨母姓。結果,派出所沒有受理。尚先生將派出所告上法院。
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婚姻法》第22條規定:子女只可以在父母的姓氏中選擇其一加以繼承,不可隨意選擇他姓。改名的范圍不能超出這兩者,纔能保持其傳承性,也符合人們對子女姓氏傳承的普遍認知。從戶口管理工作角度看,姓只能為父姓或母姓,也有利於建立科學的適合社會經濟發展的戶籍管理制度,公安機關並未違反相關法律規定。故不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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