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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青羊法院快審快結一起地震期間妨害公務的刑事案件,一審認定被告人李某、韓某犯妨害公務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應與社會效應。
經審理查明,2008年5月21日晚,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區分局東坡派出所民警與東坡街道辦事處工作人員在本市青羊區貝森路附近依法執行公務,圍觀羣衆不明真相,散佈“下午有警察在救災帳篷內打麻將、喝酒”的言論,並有少數圍觀羣衆圍攻在此執行公務的警察。
被告人李某、韓某路過此地,見有大量羣衆聚集,二被告人聽信了部分羣衆散佈的謠言,不聽勸阻,進入人羣參與辱罵圍攻警察。二被告人還分別跳上一輛停在路旁的小轎車車頂,煽動在場人員圍攻警察,並用腳踢民警陳某、劉某等人,致數名警察身體受到傷害,經鑑定均爲輕微傷。後二被告人被公安機關擋獲。
青羊法院在充分查明事實的基礎上,當庭對二被告人進行了批評教育,告誡二被告人面對問題應該理性分析,不能盲從盲信,同時處理問題應該通過正當途徑,不能用過激的手段妨害公務擾亂社會秩序,並希望二被告人認真學習法律,刑滿釋放後爲社會做出貢獻。二被告人均表示一定會汲取教訓,悔過自新。法院根據二被告人的犯罪情節及悔罪態度,當庭宣判後,二被告人均表示服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