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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日,(河北)省法院對李發林等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進行二審宣判,維持邯鄲市中級法院的一審判決。被告人李發林被判處有期徒刑20年,剝奪政治權利2年,並處罰金20萬元。其他24名被告人也分別被判刑。
經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李發林曾因犯罪三次被判刑,2003年8月刑滿釋放後,先後糾集社會閑散人員等多人,逐步形成了以其為組織、領導者的黑社會性質組織。該組織通過敲詐勒索、強迫交易、承攬工程等手段聚斂財產,獲取非法利益,並置備五連發獵槍一支、仿『六四』式手槍三支等作案工具,以支持該組織的違法犯罪活動。該組織成員還多次在飯店、醫院、居民居住區等地尋釁滋事、聚眾斗毆、傷害他人、毀壞財物,為非作惡,稱霸一方,嚴重破壞了社會治安秩序、經濟秩序和社會生活秩序。
經法院審理還查明:2001年以來,以被告人李發林為首、被告人白文龍等人參與的犯罪中,有聚眾斗毆1起,致輕傷2人、輕微傷1人;故意傷害7起,致輕傷5人、重傷1人;故意毀壞財物3起,損失合計人民幣81223元;尋釁滋事12起,致輕傷9人、輕微傷4人並造成經濟損失44409元;敲詐勒索4起,合計人民幣45000元;強迫交易3起,工程項目總價款合計人民幣3290410餘元。
25名被告人不服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判決,提起上訴。省法院依法審理認為,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各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決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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