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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近日出臺《海南省廳(局)級人員因公臨時出國(境)管理規定》,省政府直屬的廳(局)級人員原則上每年出國(境)不超過1次。
規定明確,其他廳(局)級人員一屆任期內出國(境)不超過2次或2年內不超過1次。同一單位的廳(局)級人員原則上不得同團出訪,也不得在6個月內分別率團出訪同一國家。
規定要求,出訪要有明確的公務目的和實質內容,出訪人員身份必須與出訪任務相符,要有外方對口部門或相應級別官員的邀請,按照出訪任務確定出訪國家和地區,不得以任何理由繞道旅行。組團人員總數原則上不超過6人,嚴禁拆分組團或組織『團外團』。應視實際需要盡量壓縮在外停留時間,出訪一國不超過6天,出訪兩國不超過10天,出訪3國以上不超過12天。廳(局)級人員應於出訪回國後10個工作日內向省外事僑務辦公室提交出訪報告。
規定提出,要嚴格審核、審批廳(局)級人員因公臨時出國(境)事項。根據申報出訪單位性質和出訪人員級別的不同,出國(境)審批權分別由省委、省政府、分管申報出訪單位的省領導和省外事僑務辦公室行使。因公出國(境)主管部門要重點對出訪團組和人員的考察任務、地點、次數及在外停留時間等進行嚴格把關,切實避免無實質性內容的出訪、重復考察以及出訪過於集中在少數熱點國家和地區。護照頒發機關要認真履行職責,嚴格把關,對不符合規定或弄虛作假的團組和人員,應拒發護照、拒辦簽證並及時報告有關部門。申報出訪單位在報請省外事僑務辦公室審核、審批前,要嚴格把好初審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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