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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中級法院開庭審理的省經濟委員會原副主任徐經武受賄案近日宣判,徐經武一審獲刑13年。
徐經武從1995年4月至被捕前歷任省能源投資總公司總經理助理、省計劃委員會社會(科技發展)處處長、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助理巡視員、省經濟委員會副主任(副廳級)等職務。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徐經武於1995年至2006年間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在工程建設招投標、建設項目立項、工程設計、爭取國債資金、環保節能項目評審、幫助發電用煤價格上調等方面,收受從事工程建設的親戚羅某人民幣180萬元等10起受賄事實,非法收受他人的財物總金額達人民幣187.9萬元、購物卡1萬元。另查明,辦案單位因其他案件對被告人徐經武調查時,徐主動向辦案單位交代了其收受他人賄賂的事實。案發後,徐退贓款69萬元人民幣。
辦案法院認為,被告人徐經武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構成受賄罪,應依法懲處。庭審中,徐經武對為他人謀利並非法收受財物的基本事實供認,具有自首情節,可依法對其從輕處罰,遂依法作出一審判決:以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3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25萬元;違法所得187.9萬元、購物卡1萬元,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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