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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女士與馬先生協議離婚,約定平分房屋,並由丈夫繼續償還房貸。但離婚至今,董女士每月繼續被銀行扣繳住房公積金436元,遂訴至河西區法院,要求丈夫償還其一半房款和離婚後她所支付的房貸。法院判決董女士在償還銀行貸款後可向馬先生索要已償錢款,共計4360元。
2007年9月董女士與丈夫協議離婚,約定:平分其坐落於天津市河西區尖山路的房屋,各擁有50%的所有權,並由丈夫繼續償還房貸。然而,從2007年10月至今,銀行每月繼續扣繳董女士住房公積金436元。董女士訴至河西區法院,要求馬先生履行協議,償還房款32.5萬元,並償還她離婚後支付的房屋貸款,共計4360元。
被告馬先生認為:離婚協議存在重大誤解,協議約定的房屋產權各半,應理解為若該房屋變賣,扣除貸款後房款雙方各半,而不是變賣後房款各半。目前每月由其償還1748.07元,扣原告公積金436元,這樣的還款方式應當繼續。
法院審理認為,原被告離婚協議是在自願基礎上簽訂的,合法有效,房屋由雙方各自擁有50%的產權及使用權。原告董女士主張要求被告給付325000元房貸的訴訟請求,因被告不同意,也不符合協議約定,故不予支持。關於房貸的償還問題,雖然雙方在離婚協議中約定將董女士的償還義務轉移給被告,但是根據《合同法》相關規定,該約定未征得債權人銀行的同意,對銀行不發生法律效力。考慮到離婚協議系自願簽署,原告在償還銀行貸款後可向被告索要已償錢款,共計43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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