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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國家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頒布的《民用建築節能信息公示辦法》正式開始執行,其對於民用建築的節能性公示和民眾監督等問題都進行了詳盡規定。也就是說,購房者以後再買房時可以在建設和銷售現場明確看到其使用的材料是否節能優質,並且這些細節也必須寫入購房合同。
《辦法》首先明確,民用建築節能信息公示是指建設單位在房屋施工、銷售現場,按照建築類型及其所處氣候區域的建築節能標准,根據審核通過的施工圖設計文件,把民用建築的節能性能、節能措施、保護要求以張貼、載明等方式予以明示的活動。同時指出,新建(改建、擴建)和進行節能改造的民用建築應當公示建築節能信息,建築節能信息公示內容包括節能性能、節能措施、保護要求。其中,節能性能指『建築節能率,並比對建築節能標准規定的指標』;節能措施指『圍護結構、供熱采暖、空調制冷、照明、熱水供應等系統的節能措施及可再生能源的利用』。
『建設單位應在施工、銷售現場張貼民用建築節能信息,並在房屋買賣合同、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使用說明書中載明,並對民用建築節能信息公示內容的真實性承擔責任。』《辦法》明確要求建築節能信息的公示方式。《辦法》明確要求,房屋買賣合同應包括建築節能專項內容,由當事人雙方對節能性能、節能措施作出承諾性約定;住宅質量保證書應對節能措施的保修期作出明確規定;住宅使用說明書應對圍護結構保溫工程的保護要求,門窗、采暖空調、通風照明等設施設備的使用注意事項作出明確規定。
同時,其附件中還詳細列舉了《施工、銷售現場公示內容》和《商品房買賣合同、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使用說明書中載明的內容》。其中,《施工、銷售現場公示內容》包括圍護結構、供熱系統、空調系統、熱水利用、照明、可再生能源利用、建築能源利用效率等類別共計18種詳細節能參數,以及各項具體所指的產品與相應考核標准等。《商品房買賣合同、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使用說明書中載明的內容》則包含圍護結構保溫(隔熱)、遮陽設施;供熱采暖系統及其節能設施;空調、通風、照明系統及其節能設施(公共建築);可再生能源利用;建築能耗與能源利用效率幾大類,並且各自詳列了類別中具體節能設施的使用類型、用能方式、具體裝置和一些必要的建築參數等,都要求開發企業在銷售時明確填寫並對消費者給予承諾。
按照《辦法》規定,施工現場公示時限是『獲得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後30日內至工程竣工驗收合格』,銷售現場公示時限是『銷售之日起至銷售結束』。
對於公示的真實性,《辦法》也規定,建設單位公示的節能性能和節能措施應與審查通過的施工圖設計文件相一致,並要求建築節能信息公示內容必須客觀真實,不得弄虛作假。
另外,建築工程施工過程中變更建築節能性能和節能措施的,建設單位應在節能措施實施變更前辦妥設計變更手續,並將設計單位出具的設計變更報經原施工圖審查機構審查同意後於15日之內予以公示。建設單位未按本辦法規定公示建築節能信息的,根據《節約能源法》的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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