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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成都)市重建辦發出緊急通知,針對目前我市一些農戶原址自建和部分統規自建的房屋中,建築質量存在的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要求各地立即組織相關部門和鄉鎮政府進行整改,並采取有效措施加強農戶自建住房項目的管理。
抗震標准:農村住房重建應7度以上設防
通知要求,農民自建兩層(含兩層)以下、建築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及附屬用房,應根據《成都市村鎮居民自建房工程技術及施工質量控制要點》的規定,抗震設防不能低於7度。
同時,農村住房重建均應達到建設部《汶川地震災後農房恢復重建技術導則(試行)》、省建設廳《四川省農村居住建築抗震設計技術導則》和《四川省農村居住建築抗震設防結構圖集》的技術要求,確保結構安全。農民災後自建住房應不低於市建委《要點》的規定,施工構造等環節不得再降低標准,確保新建房屋的基本安全。統規自建的由實施方案所確定的項目實施主體按統一規劃統一設計的要求,向建房農戶提供符合抗震技術要求的房屋建築施工圖。
施工管理:施工單位和工匠需具備資質或資格根據規定,承擔建房工程施工的單位和工匠,應當具有相應的資質或資格,依法對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負責。施工單位或工匠在與業主簽訂工程施工合同時,要同時簽訂安全責任書。
對於統一規劃集中自建項目的配套市政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建設,由實施方案所確定的項目實施主體向縣級建設管理部門提出報建申請和開工許可,縣級建設管理部門等進行並聯審查並符合要求後方可開工。建設工程質量,由批准開工的機關負責監督檢查,鄉鎮政府可提請縣級建設管理部門協助質量監督。
建房工程竣工後,由建房業主組織竣工驗收,竣工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同時,受災農戶自建方式重建住房的政府補助資金,將與開工建設和竣工驗收相結合。各地農村也將探索按房屋重建進度發放到位的辦法,鄉鎮政府在受災農戶確定重建方式並辦理開工審查後,暫存部分質量保證金,竣工驗收合格後全額返還。
市重建辦有關負責人表示,農村住房重建要充分體現與自然環境的相融性、與基礎設施的共享性、建築風貌的多樣性,須房屋建設與設施配套、環境整治同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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