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歸到法律框架下的『匯源並購案』,仍有很多值得深思之處
文/時建中
對於『可口可樂/匯源』並購案進行法律解讀,首先是獲悉較為准確的信息,這是法律分析的事實基礎。
據可口可樂公司與中國匯源果汁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為匯源公司)在香港聯交所聯合公布的信息披露,可口可樂公司是一家在美國特拉華州注冊成立的有限公司,而中國匯源果汁集團有限公司則是一家在開曼群島注冊成立的獲豁免有限公司。根據這兩個公司的協議,將由荷銀融資亞洲有限公司代表可口可樂公司全資附屬公司ATLANTICINDUSTRIES(也是一家在開曼群島注冊成立的獲豁免有限公司)有條件現金收購中國匯源果汁集團有限公司股本中全部已發行股份及全部未行使可換股債券及注銷中國匯源果汁集團有限公司全部未行使購股權。
匯源公司被收購一案,涉及諸多法律問題。其中,依據我國反壟斷法,本案主要涉及以下幾方面的法律問題。
其一,我國反壟斷法對於該項並購具有管轄權。盡管匯源公司不是我們原來想象的中國公司,而是一家外國公司,盡管這項並購發生在兩個外國公司之間,盡管這項並購發生在我國境外,但是,因為匯源公司主要在我國從事果蔬汁生產業務,因此,該項並購必然會影響到我國境內相關市場的競爭。而且,我國反壟斷法第二條明確規定了域外適用的效力,因此,反壟斷法可以適用於該項並購事宜。當事企業是否負有向我國反壟斷執法機構申報的義務,則取決於該項並購是否達到了申報的門檻條件。
其二,該項並購應當經過反壟斷審查。根據前述信息,可口可樂通過取得股權等方式取得對匯源公司的完全控制權,符合《反壟斷法》第二十條、《國務院關於經營者集中申報標准的規定》第二條規定了經營者集中的情形。同時,有關數據表明,可口可樂和匯源公司上一會計年度在全球范圍內的營業額合計超過100億元人民幣,並且兩家公司上一會計年度在中國境內的營業額均超過4億元人民幣,符合《國務院關於經營者集中申報標准的規定》第三條規定的應當事先向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申報的情形,因此,可口可樂和匯源公司負有申報義務。如果拒不申報,可口可樂和匯源公司應當承擔反壟斷執法機構依據反壟斷法第四十八條給予的處罰。
其三,市場份額不是決定能否通過反壟斷審查的惟一因素。目前,關於經營者集中的反壟斷審查,流傳著一個錯誤的說法,即一旦經營者集中完成後,經營者的市場份額如果超過了50%,經營者集中將不會得到批准。這是對我國反壟斷法相關規定的片面解讀。在對經營者集中進行審查時,應當依據反壟斷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考慮諸多因素。從該條規定內容看,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固然是一個重要的考慮因素,但不是惟一的因素。就可口可樂收購匯源而言,在進行反壟斷審查時,同樣需要全面考慮第二十七條規定的六個因素。因此,對於本起收購案,反壟斷執法機構審查時,不會因為並購後可口可樂在中國相關市場份額的增加而拒絕批准。我們相信,無論反壟斷執法機構批准或者不予批准該項並購,都是在綜合考慮反壟斷法第二十七條之後作出的決定。
其四,相關市場的界定是該項並購反壟斷審查的難點之一。各國反壟斷法對於經營者集中進行審查的目的,就是為了防止由於經營者集中導致的相關市場過度集中,從而限制或排除相關市場的競爭。因此,進行反壟斷審查必須界定相關市場的范圍,相關市場的邊界直接影響到了當事企業的市場份額。影響相關市場邊界的最為主要的因素則是相關產品的范圍。相關產品的種類越多,相關市場的范圍邊界越大,當事企業的市場份額則越低;反之亦然。就本案而言,則涉及到了可口可樂經營的產品與匯源公司經營的產品之間有無替代性,若有替代性,即有競爭關系,屬於同一相關產品,同屬一個相關市場。
其五,本案應否及如何啟動國家安全審查程序有待討論。關於國家安全審查,反壟斷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對外資並購境內企業或者以其他方式參與經營者集中,涉及國家安全的,除依照本法規定進行經營者集中審查外,還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國家安全審查。可見,本條規定的國家安全審查程序主要適用於『外資並購境內企業』這一情形。就本並購案件而言,參與並購的各方在法律意義上均為外資企業,並不具備本條規定的啟動國家安全審查程序的前提條件。對此,我們有值得反思的地方,例如,外資間的並購有無可能影響我國的國家安全?在匯源公司並不是一家中國企業的背景下,把『匯源』商標與國家安全鏈接起來的媒介為何?『匯源』到底是否是一個民族品牌?如何界定和保護民族品牌?盡管匯源公司不是一家中國公司,但是一家在中國成長起來的公司,國人應當寄予什麼樣的情感和理性?
在獲悉了更多的事實真相之後,我們應當輕裝上陣,理性面對,把這件收購案回歸到一個單純的法律問題。從反壟斷法的角度講,就是嚴格把握經營者集中的反壟斷審查標准,即經營者集中是否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以此最大程度地實現反壟斷審查的目標:維護競爭性的市場結構。□(作者為中國政法大學教授、伊犁師范學院副院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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