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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門紛紛行動 律師提示『理性維權』
近日有多名農民工向本報反映『乾完活長期領不到工資』。記者隨即展開調查,發現在各區縣勞動監察部門的積極協調下,不少『討薪事件』都已取得積極進展,而本市著力推行的『開工前交納保障金』的制度也確實發揮了相當重要的功效。對那些至今仍然無『實質進展』的討薪事件,本報也希望在各方的推動下能盡早解決。
『實打實』的保障金制度
9月初,來自四川雅安的農民工劉某等人向本報反映,他們一行50餘人從今年6月8日起便在塘沽區某樓盤打工,並跟房地產公司正式簽署了合同。『總共的工程款是70餘萬元,到現在工程結束卻只給了我們3萬元,工人們想回家了,就一次次地去找。每一次,公司的態度都很好,但就是兩個字「沒錢」。我們理解公司的資金面緊張,但是拿不到錢還要在這裡花錢這個事實我們無法接受,說真的,我們當中不少人都想早日拿到錢回家,在冬季到來之前修繕房屋……』
為了早日拿到工資,他們先後來到塘沽區勞動局和天津市勞動局、天津市信訪辦等單位尋求幫助。在本報調查過程中,欠薪方口頭表示『應該發,但最近確實是沒錢,正在積極籌措』。9月16日,劉某再度致電本報表示感謝:『塘沽勞動局的領導到工地去了,告訴我們有一個保障金制度,說開發商在開工前押了一些錢,現在從這其中給我們墊付了相當的一部分,我們基本上能解燃眉之急了。剩餘部分,公司領導也書面承諾了一個期限,我們也理解。應該說,問題解決了,能這麼心平氣和地拿到錢,說真的大家都很高興。』
9月8日,本報還接到靜海縣農民工劉某某的反映,稱自己在西青區大任莊村參與了一個外地包工頭承包的污水處理項目,自己主要是修排污池,沒想到工程完了拿不到工資。記者隨即與有關單位聯系,西青勞動局監察科也展開協調工作,9月17日劉某某答復本報已拿到一半欠薪,剩餘部分正在協調中。
討薪遭毆打陷困境
一條『實打實』的政策,讓農民工兄弟追回部分『理所當然』的勞動報酬,卻讓朴實的他們無比欣喜——或許,只有切身感受到他們拿不到錢時的艱辛,纔能體味如此『反差』的內在緣由。
9月8日,記者還接到在東麗區華明鎮打工的內蒙古籍農民工盛某等人的反映,稱討薪時遭遇了毆打。『我們沒有合同,但是合作過多次了,沒想到這次要工資這麼難。這一次,我們30多個分別來自青海、內蒙古、河南等地的農民工聽一位浙江包工頭餘某的招呼,到華明鎮一個大型地產項目做活。餘某上面也是來自浙江的大包工頭,我們叫他李老板,他承包了5棟樓的鋼筋、木工和混凝土工程,我們主要是做鋼筋的,當時口頭商定是每平方米21元,每個月10日根據工作量結工資。從3月6日一直乾到7月末,李老板斷斷續續欠錢,最後還欠我們5.5萬……9月6日,按約定我們再次去討要工資,幾位老板都在,沒想到結工單據都寫清楚了,還是說沒有錢。這下子,有些工人不乾了,與他們發生了口角。後來他們那一方就打電話,叫來了50多個人,把我們打了,我們及時撥打了110,我們幾位討薪的農民工都受傷了……』
記者從公安東麗分局獲悉,事實基本如盛某所述,當時警方接110後及時出警,已將參與斗毆傷人一方的15位嫌疑人抓獲並依法刑事拘留,目前受傷人員在醫院接受治療,此案仍在進一步審理中。
東麗區勞動局監察科工作人員告訴記者,雖然是受害一方,但依然呼吁農民工討要薪水時要盡量『保持冷靜、有理有據』。同時,監察工作人員還表示『此事目前正在積極協調處理中,由於我們區「保障金制度」還沒有批復采用,所以無法提前墊付,只能靠我們為數不多的工作人員一次次到工地協調。又因為工程涉及到多次轉包的問題,反映人只提供了掌握的部分情況和結工單據,我們調查起來確實有很大困難,但一刻也沒有松懈……』
『討薪行動』如何維權?
毫無疑問,農民工討薪難,農民工的權益如何維護,已是和諧社會建設中的一個不小的問題。那麼,各方面,如何在這一『討薪行動』中更好地維護農民工應有的權益,記者采訪了本市法商律師事務所律師徐廷斌。
首先,我們提倡理性,要盡量避免極端化和群體性事件的發生,因為這往往無助於解決問題。客觀上說,農民工討要工資等權益的保護,還需要農民工群體法律意識的提高。
在現有法律框架下,有兩種救濟途徑,一是行政救濟,二是司法救濟。行政救濟途徑的一個重要特點就是效率高——鑒於農民工工資問題的社會影響性,各級政府尤其是天津市政府,已經將解決農民工工資問題列為政府工作的重要內容,很多區縣、很多部門都出臺了相應的措施,農民工借助行政部門力量,通過行政機關向拖欠工資的單位施壓,能夠快速地解決拖欠問題。比如,本案中在塘沽打工的農民工就因為『保障金制度』拿到了部分工資。
所以,農民工如果能靈活借助行政救濟,就能收到有效的成果,但有時候也需要司法救濟,即通過勞動仲裁或司法訴訟解決拖欠工資的方式。2008年1月1日生效的《勞動合同法》從實體上明確了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的權利和義務,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從程序法的角度明確了勞動者如何來維護自己的權益。結合上述兩部法律,徐廷斌律師認為廣大農民工應該普遍認識到其中的關鍵4點,來依法維權:
其一,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中明確了『仲裁前置』的司法程序,即訴訟前需要向勞動部門提起勞動仲裁,而勞動爭議仲裁是不收費的;其二,根據有關司法解釋規定,農民工以用人單位打的工資欠條,即我們俗稱的『白條』為證據,也可依法起訴討要工資;其三,《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對舉證責任分配上作出了有利於農民工的規定,根據規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於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其四,《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有簽訂勞動合同的義務,超過一個月不簽訂勞動合同則要支付雙倍工資。對於不簽訂勞動合同的情形,農民工可以直接向勞動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依法索要雙倍工資,合法保護自己應有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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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臘月二十六,雲南安寧某樓盤都討不到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