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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從網上看到一條消息,安徽省宣城市中級法院對合肥市分管城市經濟工作的副書記許道明和合肥市商務局局長江黎夫婦公開宣判:許道明因犯受賄罪和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被合並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江黎以同樣罪名被合並執行有期徒刑4年。法院審理查明,1995年至2006年,許道明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23起,而其中最大的一筆受賄數額高達100萬元。另外有人民幣80.51463萬元、港幣2.998萬元、英鎊1.6萬元、美金5.220336萬元、日元11.4031萬元不能說明來源。
調查中,為了把『無法說明』來源的巨額家庭財產『說明白』,許道明和江黎大曝出了官場的『潛規則』,道出了收受購物卡,『計劃生育獎』等名目的獎勵,參加和出席各種活動斂財,外出公乾時單位另發補貼,逢年過節幾乎每個部門都給錢等聚財之道。這個『潛規則』毀掉了那些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扭曲,黨紀國法意識淡薄,貪心較重的領導乾部。
這個案例使我聯想到,今年8月25日,在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對《刑法修正案(七)(草案)》審議中,對執行了20年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懲罰標准作了調整,最高刑期從5年提高到10年。1988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首次將『巨額財產來源不明』定為犯罪、1997年修訂《刑法》時加入了『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規定,當本人不能說明其來源是合法的,差額部分以非法所得論,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財產的差額部分予以追繳。
然而,近幾年的辦案過程中又出現一種怪現象,腐敗分子大多數得了『健忘癥』,幾十萬甚至幾百萬元的巨額財產,一句『記不清楚了』便可能統統打包,去接受『最多5年有期徒刑』制裁。社會上也出現了對這一懲罰標准的爭議,如此一來,該罪名不僅難以發揮懲治腐敗行為的作用,而且有可能成為腐敗分子逃脫貪污、受賄罪處罰的『救生圈』和『護身符』。全國人大做出對執行了20年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懲罰標准作了調整,最高刑期從5年提高到10年的修法決定,加大了懲治腐敗的力度,順應了民意。手莫伸,伸手必被捉,加重處罰,讓貪官從一開始就想到後果。(木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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