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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主在肇事司機無力賠償時承擔相應責任
一女子好心將自家汽車借給朋友使用,不想卻惹來了麻煩。朋友駕車將一名行人撞至十級傷殘,並由此引起賠償訴訟。日前,東麗區法院一審判決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肇事司機賠償傷者2萬餘元,車主在該司機無力賠償時,在出借車輛變賣款價值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去年11月25日21時15分許,家住本市塘沽區的王某開著從朋友顧某處借來的一輛小客車沿外環線由北向南行駛,當車行至四號橋附近時,突遇路人申某正在橫穿中心設有隔離設施的馬路,王某還來不及反應,便一下子撞倒了申某,致其顱腦、顱骨、骨盆、頸椎都受到嚴重損傷。事發後,申某被送往醫院,後住院治療40天,花去醫療費4.1萬餘元(其中王某付款1萬元)。今年5月,經法醫鑒定,申某腦脊液耳漏構成十級傷殘,腦外傷綜合征構成十級傷殘。傷病治愈後,申某走上法庭,除起訴肇事車駕駛人王某外,還將該車所有人顧某及相關保險公司一並推上被告席,索要醫療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誤工費等計7萬餘元。
對申某所提訴求,被告王某辯稱,該事故經交管部門認定,雙方各負事故的同等責任,所以自己只能按50%的比例賠償其合理的經濟損失。被告顧某則表示,肇事車雖是其所有,但事發時由王某借用,應由事故責任者承擔賠償責任,與其無關。
經審理,法院另查明,該車在被告保險公司天津分公司投保了強制三者險,保險期間為2007年10月9日至2008年10月8日。法院認為,交管部門根據雙方當事人違章行為在事故中起到的作用,所作出的同等責任的認定客觀准確,法院予以采納。被告保險公司天津分公司應在5.8萬元強制責任保險范圍內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超出部分由被告王某按照50%的比例負責賠償。被告顧某作為車輛的所有權人和出借人,按照規定應在出借車輛價值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由此,法院作出如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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