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昨日,本報《補充養老保險濱海新區售出第一單》報道了光大永明個人補充養老保險在天津售出第一單,標志著天津濱海新區試點補充養老保險政策的實施邁出了實質性的一步。隨後,很多讀者對於其中稅收優惠政策部分非常關心,記者也就此問題進行了追蹤采訪。
稅收優惠的確『叫停』
一直以來,天津濱海新區補充養老保險最受大家關注的地方就是該保險的亮點:個人購買補充養老保險的保費支出在個人工資薪金收入30%以內的部分,可以在個人所得稅前扣除。但也恰恰是這一點讓保監會早就批復的產品遲遲不能上市。
在剛剛售出的個人補充養老保險中,記者了解到其中稅收優惠的部分確實已經取消,這意味著,如果現在消費者再去購買之前保監會專門為濱海新區補充養老保險批復的產品,將享受不到這一優惠。
新添三項財稅優惠
在原有的稅收優惠被叫停之後,天津財政局和天津保監局聯合下發了一份《關於天津濱海新區試點補充養老保險有關財稅優惠政策的通知》(下稱《通知》),主要涉及三項針對在津保險公司開展補充養老保險業務的財稅優惠舉措,在一定程度上鼓勵了公司開展養老保險業務的積極性。
《通知》規定,對在天津新設立的獨立核算的保險公司,自開業年度起由同級財政部門前兩年全額返還營業稅,後三年減半返還營業稅;自獲利年度起,由同級財政部門前二年全額返還企業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後三年減半返還企業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對新購建的自用辦公房產,免征契稅,並免征房產稅三年。
對保險公司開辦的普通人壽保險、養老年金保險、健康保險的具體險種,凡經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審核並列入免稅名單的,可免征營業稅。
對保險公司取得的上述列舉范圍之外的其他應稅收入,從2008年1月1日起,由有關財政部門給予三年減半返還營業稅的優惠政策,返還的營業稅專項用於鼓勵城鄉居民個人購買補充養老保險。
稅補由財政部門負擔
據《上海證券報》報道,在天津保監局和天津財政局緊接著發布的有關財稅政策的具體實施辦法中,對於返還比例有了明確的規定,在對各保險公司返還的營業稅與上年度補充養老保險標准保費的比例進行計算後,監管部門確定應補助投保人的統一比例為:取最低比例值並不高於15%,逐年確定。同時要求各保險公司按統一比例將獲得的上述返還的營業稅補助給購買補充養老保險的投保人,當年結餘部分結轉至下一年。
具體實施辦法還要求,保險公司應於年度終了後3個月,向天津市財政局申請返還營業稅。在取得財政部門返還的營業稅10個工作日後,將返還的營業稅金額、上年度試點補充養老保險標准保費等情況報告天津保監局。
實施辦法中明確,稅收返還資金由天津市財政和區縣財政相關部門分別負擔,並通過年終結算進行清算。
請您文明上網、理性發言並遵守相關規定,在註冊後發表評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