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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偽『慈善家』李國華在雲南?海縣開辦『仁愛兒童之家』孤兒院期間,多次對孤兒院中收養的女童進行猥褻,並通過做假賬、虛報支出、變賣捐贈品等方式,大肆斂財。事實上,早在2003年就有人反映李國華對孤兒院女童有不軌行為,2004年4月『仁愛兒童之家』就已經被有關部門取締。(《春城晚報》2008年9月23日)
以行善為幌子而進行的作惡,往往比明目張膽的惡行更加罪惡和瘋狂,對人性的泯滅更為徹底,對社會的危害也更為嚴重。我們無法想象在『仁愛兒童之家』生活的幾年裡,這些女童的身心遭受了怎樣的傷害,她們對於人性的信任和希望受到了怎樣的打擊。現在,這些女童在有關部門和愛心人士的關注下,已經有了較為妥善的安置,李國華也已經被調查。回看整個事件,我們不得不再一次拷問對慈善行為的監管缺失。
一年多以前,『中國媽媽』胡曼莉事件的徹底曝光,讓人們意識到,一個人捐款做善事並不代表其人品就一定是好的。胡曼莉事件中,慈善成為了斂財的幌子、發家的道具;而在『慈善家』李國華猥褻女童案中,慈善變成了滿足個人變態私欲、戕害人性的利器。我們不禁想問:如何纔能杜絕此類事件的再次發生?如何能夠在保護民眾慈善熱情的同時,使得捐贈人、受捐人都不被傷害?
當今中國慈善事業的現狀是:一方面,社會和廣大民眾對於慈善的熱情日益高漲;另一方面,對慈善行為的監管依然缺失。中國慈善事業的公示和監督體系尚不完善,《慈善法》一直未能訂立,慈善行為也未能有明確的監督管理機制,對於進行慈善活動的人也沒有適當的監管。部分民間慈善機構缺少必要的行業自律、監督和審計,沒有募捐和執行的專業分工,管理上存在漏洞,善款使用上隨意性大,甚至出現侵佔、挪用、貪污捐贈款物的行為,更有極端者如李國華,戴著『慈善家』的面具做著最為邪惡的事。
事實上,無論是胡曼莉還是李國華,如果他們一直受到透明的監督的話,那麼問題就不會出現,後果也不會如此嚴重。胡曼莉曾經坦言,『既然鼓勵我做就該對我監管,有效檢查我,因為有紅燈有警察纔不會闖紅燈』。而『紅燈』就是規則的存在,就是對慈善的監管。試想:如果對慈善機構的監管到位,則李國華所注冊的『施比受協會』一直以來所做的誤導公眾、擅自募捐的行為就無所遁形,『仁愛兒童之家』做假賬欺騙捐贈者的情況也不會長期存在;如果對慈善從業者的監管到位,則李國華本人在長期被人檢舉、劣跡斑斑的情況下,根本不可能長時間逍遙法外。
慈善事業是崇高的,但即使如此崇高的事業,也必須在嚴密的制度規則下進行。我們不能僅僅倚仗個人的良知和朴素的『好人好事』觀念去實踐,因為這注定是一場可怕的冒險。我們更不能依賴於慈善從業者的良知與熱情支橕起復龐雜的慈善事業,而必須建立起一整套包含法律、政策、監管、審計等各方面的規則,並且各方都在規則下運作,纔能使我國的慈善事業逐漸走上正軌。
誰也不願意看到『中國媽媽』胡曼莉的慈善行為變質,誰也無法想象李國華『慈善家』面具背後的罪惡本質。但是,當良性的制度設計依然匱乏之時,當對於慈善機構及其從業者的監管依然缺失之時,想要避免類似事件的再次發生,我們似乎只能把希望寄托於人心和良知了。(秋霜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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