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推定儲戶失密不能索賠
一市民用別人的手機號和自己的賬戶綁定,開通了手機銀行業務,結果剛存的錢無故被劃走了近10萬元。日前,一審法院審理後推定儲戶存在失密行為,沒有支持他要銀行返還存款的訴訟請求。
今年3月份,王先生通過短信得知有人可以幫助他申請銀行貸款,在和發短信人取得聯系後,對方要求王先生開立儲蓄卡,並在卡內存入現金,以證明自己有償還能力方可貸款。
3月3日,王先生在本市一家銀行辦理了一張儲蓄卡,並自行設立了密碼。轉天上午10點多,王先生在銀行的另外一家支行申請辦理個人電子銀行服務業務,並按發短信人的要求將已經開通的儲蓄卡與發短信人提供的手機號碼綁定,辦理了手機銀行業務。
10:40左右,王先生將12萬元存到了這個賬戶,12:00左右,他就發現賬戶存款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無故劃減了9.99萬餘元。銀行也扣劃支付手續費30元。
王先生發現後,就向公安機關報了案,並向銀行追查存款去向,要求銀行返還存款,但是銀行拒絕承擔,於是王先生提起了訴訟。
一審法院審理後認為,銀行作為儲蓄部門,負有保證儲戶存款安全的責任,王先生作為儲戶本人,也有保護自己密碼,維護存款安全的義務。雖然王先生否認辦理了手機銀行業務,但是他親筆填寫了申請表,並在銀行開通的個人電子銀行服務簽約回執上簽了字,已經說明雙方的個人客戶服務協議已經生效。
在本案中,王先生將別人的手機與自己的賬戶綁定,從而使他人得以進行手機電子銀行業務操作,可以推定王先生存在失密行為。
一審法院認為,公安機關雖已經立案偵查,但是尚沒有結案,不排除各種可能性的存在。所以對於王先生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以支持。
請您文明上網、理性發言並遵守相關規定,在註冊後發表評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