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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夏回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不久前對原金鷹集團高管鄭澤等人合同詐騙案作出終審裁定,駁回原金鷹國際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鄭澤及該公司股東、高管人員田瑋、嚴勝等人的上訴,維持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目前,判決已生效。
銀川市中院在今年8月21日一審以合同詐騙罪,分別判處主犯鄭澤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判處田瑋有期徒刑12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同案犯嚴勝、徐兵、吳霞、袁濱、許春雷分別被判處12年至3年不等的有期徒刑,並處人民幣20萬元至4萬元不等的罰金。鄭澤、田瑋等人不服,提出上訴。
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確認,上訴人鄭澤伙同田瑋等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隱瞞無實際履行合同能力的真相,於2000年在香港注冊只有1萬港元資本的香港金鷹國際投資有限公司,並使用偽造的資信證明等文件虛構資金實力,先後欺騙寧夏、內蒙古兩地有關部門與其簽訂合作協議。
鄭澤等人又以上述項目為誘餌,在對金鷹集團進行虛假宣傳包裝的基礎上,以先履行小額合同和部分履行合同等手段誘騙相關單位和個人與其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在2001年至2007年間,鄭澤等被告人采取招標後不開標,非法佔用投標保證金和履約保證金;惡意拖延及拒絕支付工程、材料款;編造購房合同、套取銀行按揭貸款;以高利回報誘騙被害人交納商鋪租賃轉委托經營保證金,以及違法銷售貴賓卡、違法預售房屋等手段實施合同詐騙。
被告人鄭澤共騙取寧夏、內蒙古兩地土地出讓金及相關被害人資金總價值17.09億多元;田瑋、嚴勝等6名同案犯,參與合同詐騙,所涉合同詐騙金額均屬特別巨大。
鄭澤等人還采取虛列財務支出,以假發票衝抵個人借款,購買高檔轎車、房產及消費等手段,轉移、揮霍被害人交付的錢財計9000餘萬元。案發前,鄭澤秘密轉移寧夏賓館改造及金鷹國際村開發股份,圖謀套取現金轉移境外,並隱匿、轉移涉案證據,企圖逃避法律追究。
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認為,原審被告人鄭澤、田瑋、嚴勝等人的行為嚴重擾亂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侵害了公、私財產所有權,均已構成合同詐騙罪。各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原審判決認定各被告人犯合同詐騙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性准確,適用法律正確,刑罰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故依據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近日,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