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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折上只有存取款記錄,而無總額數字,該情況引發了一起罕見的官司。儲戶稱自己分三次存款5萬元。而銀行卻認為,其中2萬是到期續存。
李先生表示,2005年1月,他在某銀行開立『定期一本通』存款業務,存款人民幣2萬元。2006年3月他將2萬元本金轉存,利息取出,而且當時又存入2萬元。同年4月,他再次在該賬戶內存款1萬元,以上存款合計5萬元。去年4月,他到儲蓄所取到期存款時,工作人員稱存款只有3萬元,還要更換存折,否則這3萬元也不能支出。李先生說,他已年近80歲,多年積蓄無故少了2萬元,因此他請求法院判令銀行按存折數額支付其存款2萬元。銀行方面則表示,去年4月李先生到儲蓄所支取到期存款時,該賬戶的存款餘額為3萬元及利息,此為李先生在賬戶內的實際存款餘額,李先生主張的存款人民幣5萬元的事實並不存在。
法院經審理認為,合同期限屆滿,銀行按照合同約定,為李先生辦理了支取存款本息的手續,並按李先生的要求,為其辦理了人民幣續存業務。銀行依約履行了己方應盡的義務,不存在違約行為。李先生認為己方在到期存款續存的同時,又存款2萬元的主張,因無事實依據加以證明,其主張難以成立。一審法院駁回了李先生訴訟請求。
判決之後,李先生不服,提出上訴。他的二審代理人,擊水律師事務所律師譚昊表示,李先生的存折上共記載了四筆業務:第一行,2005年1月4日『開戶』存入2萬元。第二行,2006年3月3日『取款』476.6元。第三行,2006年3月3日『存款』2萬元。第四行,2006年4月18日『存款』1萬元。該證據證明:2006年3月3日,上訴人僅將開戶利息取出而本金未取,同時又存款2萬元的事實。據此可以得出李先生現有存款5萬元的結論。
近日,市二中院開庭審理了此案。該案最終結果如何,還要看終審判決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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