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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金周期間,仍有部分勞動者堅守在工作崗位上,他們的加班報酬該怎麼算?對此,市社會和勞動保障局的專家給出答案:本市新的最低工資標准為每月820元,日工資標准約為37.70元。10月1日至3日的日加班費為113.1元;9月29日、30日、10月4日、5日的日加班費為75.4元,7天加班費總計640.9元。當然,如果勞動者的月工作水平高於本市最低工資標准,加班費也將隨之增加。
根據國務院的安排,今年國慶節放假時間為9月29日至10月5日。專家表示,今年9月29日是周一,10月5日是周日,這種『上調下錯』式的安排是為了將長假全部集中在一個星期內,避免對工作時間的調整太大。
國慶節假期中,10月1日、2日、3日為法定節假日,用人單位在10月1日至3日安排勞動者加班,應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工資或小時工資的300%支付加班工資。9月29日、30日、10月4日、5日為公休日,用人單位在這四天安排勞動者加班,可以給勞動者安排補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資,如果不給補休,則應當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工資或小時工資的200%支付加班工資。
【加班問題答疑】
一、法定休假日與休息日有什麼不同?
按照勞動法律法規的規定,在計算勞動者加班工資時,黃金周的7天假期由兩個部分組成,即法定休假日和休息日。休息日就是雙休日,它是常規的休息時間,而法定休假日就是人們所說的節假日。
二、法定休假日加班是否可以用補休來代替?
用人單位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不能以安排補休代替支付加班工資。因為,法定休假日對於勞動者來說有著比往常休息日更為重要的意義,它影響了勞動者的精神文體生活和其他社會活動,這是用補休的方法無法彌補的。另外,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的,應首先安排其補休,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本人日工資或小時工資的200%支付工資報酬,補休時間應等同於加班時間。
因此,在『十一』黃金周法定休假日加班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按照規定支付加班工資;在休息日加班的勞動者,是『補休』還是支付加班工資企業說了算。
三、勞動者可以拒絕加班嗎?
用人單位不能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如果用人單位違反了上述規定,勞動者有權拒絕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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