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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時被鐵棍砸中頭部後,鐵路職工楊濤出現精神障礙,砍傷妻兒後自殺。海淀勞動保障局以『自殺不得認定為工傷』為由,認定楊濤自殺不屬於因公死亡。日前,此案經過一中院二審改判,楊濤自殺被認定屬於因公死亡,法院終審判決海淀勞動保障局重新做出處理。這是首起確認自殺為工傷的司法判例。
施工受傷後割腕自殺
2006年12月初,北京鐵路局職工楊濤參加單位組織的施工時,被一根10多公斤重的鐵棍擊中頭部,頭部有3厘米的皮裂傷。單位將楊濤送到衛生站,為其簡單包紮,打了一針破傷風疫苗,沒有進行影像學檢查。此後,回到家中休養的楊濤時常感到頭暈、惡心、頭痛、失眠。
當年12月15日凌晨,楊濤從廚房拿來菜刀,揮刀砍傷熟睡中的妻兒,然後割腕身亡。警方委托精神疾病司法鑒定中心對這起案件進行司法精神醫學鑒定,結論為楊濤作案時存在嚴重的抑郁情緒,在抑郁情緒影響下發生擴大性自殺。
家屬要求認定為工傷
其妻認為,丈夫是在單位施工中頭部受傷後造成的外傷性精神病,並最終導致自殺,因此向海淀勞動保障局提出申請,要求將楊濤的死亡認定為因公死亡。海淀勞動保障局以《工傷保險條例》中規定『自殘或自殺不得認定為工傷』為由,認定楊濤自殺不屬於因公死亡。
此後,楊妻提起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均敗訴。楊妻對行政訴訟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稱司法精神醫學鑒定書認定,楊濤是由於頭部裂傷導致外傷性精神病並最終導致死亡。《屍體解剖報告書》的結論是,楊濤是由於腦外傷病變引起死亡。
法院認定自殺為工傷
法院審理認為,既無證據證明楊濤在頭部受傷後還受過其他傷害,也無證據證明楊濤受傷前有精神疾病,應認定楊濤自殺時的精神狀態是由於頭部受傷引起的。在該精神狀態下,楊濤的自殺行為與工作中受到的頭部傷害存在因果關系,應認定為工傷。終審判決指出,楊濤的自殺是他在工作中頭部受傷後,導致精神障礙所表現出的一種後果,與《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自殘或者自殺不得認定為工傷』的情形並非同一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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