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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名販賣毒品海洛因近200克的毒販,近日被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5年。
2007年5月30日上午,一名吸毒人員給被告韓某打電話,提出塘沽一朋友要購買毒品海洛因。韓某稱,被告陳某手裡有海洛因195克。後吸毒人員與韓某約定以每克570元的價格交易,並約定交易地點。當日15時許,在本市東麗區歡坨村村口處,吸毒人員將攜帶的毒資11萬餘元讓韓某看過後,韓某把情況通知了陳某。當陳某攜毒品海洛因39包與吸毒人員交易時,民警趕到,將陳某、韓某當場抓獲。經鑒定,被收繳的白色粉末39包,共重192.5克,檢出海洛因成分。
陳某歸案後檢舉他人販毒,並在公安機關控制下,協助民警在八裡臺長途汽車站將由廣東運輸毒品來津的胡某(另案處理)抓獲。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人陳某、韓某行為均已構成販賣毒品罪。陳某、韓某在共同犯罪中地位作用相當,在量刑時應綜合予以考慮。被告人陳某曾因販賣毒品被判處刑罰,此次又犯販賣毒品罪,系再犯,依法應從重處罰;其在歸案後有立功表現,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韓某系初犯,歸案後認罪、悔罪態度較好,在量刑時酌情予以考慮。法院以販賣毒品罪分別判處二人有期徒刑15年。陳某、韓某提出上訴。一中院經審理認為,原審判決、定性准確,量刑適當,故駁回陳某二人的上訴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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