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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在國家和社會中的地位
工會在國家和社會中的地位即指工會在國家政治、經濟和社會生活中所處的位置。它主要是通過工會在國家政治、經濟和社會生活中所發揮的作用體現出來的。我國工會的地位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第一,作為中國共產黨領導的職工自願結合的工人階級群眾組織,工會是黨聯系職工群眾的橋梁和紐帶。黨通過工會把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傳達到工人群眾中去。同時,工人群眾的意見、建議和要求通過工會反饋上來,作為黨的決策依據。工會的這種橋梁和紐帶作用是其他任何組織和團體不可代替的。第二,工會是政府的親密合作者,是人民政權的重要社會支柱,享有參與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及社會事務的權利。工會協助人民政府開展工作,在政府行使國家行政權利的過程中充分發揮工會民主參與和社會監督作用,以維護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政權。第三,工會是會員和職工利益的代表者、維護者,是協調勞動關系中不可缺少的一方。它通過代表職工與企業進行平等協商和簽訂集體合同,主持職工代表大會的日常工作,達到協調勞動關系,維護職工勞動權益和民主權利的目的。隨著我國勞動關系市場化程度的不斷提高,工會在協調勞動關系,維護職工合法權益中的作用將越來越明顯,地位也會越來越突出,成為推進改革,促進發展,維護穩定的一支重要力量。
●工會組織的性質
《工會法》總則第二條明確規定:『工會是職工自願結合的工人階級的群眾組織。』這一規定從兩個方面明確了工會組織的性質,一是階級性。工會是工人階級的群眾組織,是代表和維護廣大職工利益的。二是群眾性,工會是職工群眾的組織,而不是政黨或其它組織,只要是在中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中以工資收人為主要生活來源的體力勞動者和腦力勞動者,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權參加和組織工會。此外,作為職工自願結合的工人階級的群眾組織,職工參加工會和退出工會都是自願的。
●工會必須遵守和維護憲法,以憲法為根本的活動准則
《工會法》第四條規定:『工會必須遵守和維護憲法,以憲法為根本的活動准則,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社會主義道路、堅持人民民主專政、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堅持改革開放,依照工會章程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
工會會員全國代表大會制定或者修改《中國工會章程》,章程不得與憲法和法律相抵觸。』這一規定以法律形式明確界定了工會活動的根本准則。
憲法是我國的根本大法,它集中體現了我國絕大多數人民的意志,在我國法律體系中具有最高的權威性和法律效力。全國各族人民、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以憲法為根本的活動准則,並且負有維護憲法尊嚴、保證憲法實施的職責。作為執政黨和國家政權階級基礎的工人階級的群眾組織,工會也必須以憲法原則、精神和具體規定來指導和規范工會的一切活動。
工會遵守和維護憲法,在憲法和法律的范圍內開展活動,纔能保證工會工作有明確的方向。同時,憲法體現了廣大人民意志和對人民利益的保障,工會只有遵守和維護憲法的尊嚴,纔能真正維護職工群眾的根本利益。
●必須堅持黨對工會的領導
中國共產黨是中國工人階級的先鋒隊,它由工人階級隊伍中最有覺悟的先進分子組成,是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事業的領導核心。作為工人階級的群眾組織,工會必須堅持黨的領導。只有在黨的領導下,中國工會和工人運動纔能保持正確的政治方向,纔能始終沿著正確的道路前進。
●工會依照工會章程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
作為黨領導下的工人階級的群眾組織,工會必須堅持黨的領導,自覺貫徹執行黨的基本路線和綱領;另一方面,作為一個工人階級的群眾組織,工會又應該按照自身的性質、基本職責和特點,依照法律和工會章程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工會接受黨的領導與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辯證地統一在工會工作的各個方面和全部活動之中。只有這樣,纔能充分調動和發揮工會組織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纔能更好地密切聯系職工群眾,在改革、發展、穩定的大局中,充分發揮工會組織應有的作用。
●工會與人民政府的關系
在我國,工會與人民政府是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密切合作的關系。人民政府是國家行政機關,承擔著管理國家事務和社會事務的職能。工會作為工人階級的群眾組織,應當支持自己的政府,協助政府開展工作。政府應當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階級,對一些重大問題,特別是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問題,應當認真聽取工會和廣大職工的意見。《工會法》第五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規定工會行使國家賦予的參與權利,代表職工參與國家和社會事務的管理,組織職工開展民主管理、民主監督,進行參政議政等活動。這充分體現出工會是國家政權的重要社會支柱和推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重要力量,是人民政府不可離開的重要支持者與合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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