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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這名銷售經理介紹,該公司目前只能控制北京郊區的一些婦產醫院,城區內的醫院他們無法進入,因為那些醫院都被一些大的國際品牌壟斷。
盡管如此,他們的醫務部每年都會花費2000萬元,這些錢有很多是邀請醫院的醫生或主任到國外旅游,或者是吃飯送禮,真正用於購買個人信息的錢少說也在幾百萬元左右。
該銷售經理說:『雖然我們每年要燒出這麼多的錢來購買個人信息,但是我們每年的利潤都能達到幾個億,這個投入和產出比例是任何一個企業都能接受的。』
法律修正
出售個人信息牟利最高可能判3年
正在審議的刑法修正案(七)草案就追究泄露、竊取、收買公民個人信息行為的刑事責任作出如下規定:
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將本單位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給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竊取、收買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上述信息,情節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專家解讀
中國法學會刑法專業委員會委員、公安大學教授張平一直在向全國人大書面請求設立個人信息保護的條款,當獲悉全國人大正在審議該條款時,張平接受了記者采訪。
非法買賣個人信息交易雙方均可能犯罪
FW:保護公民個人信息對我們每個人意味著什麼?
張平:姑且不說公民個人信息在暴露後,會招來鋪天蓋地的廣告。僅就安全角度而言,一個人的個人信息就是非常重要的。比如一個小偷要去盜竊,他就可以先撥打被害人家的電話,查看家中是否有人。
由此來看,保護公民個人信息已經不再是簡單地防止受到廣告侵擾的問題,而是真正地在保護公民個人人身及財產安全的問題了。
FW:這次修改的刑法對保護公民個人信息是如何規定的呢?
張平:我們都知道,電信、銀行、交通、醫療、教育等部門是掌握公民個人信息最多的部門,往往很多個人信息被泄露的案件就是在這些機構發生的。
所以,本次刑法修改明確規定了這些機構不得出售公民個人信息,同時該條款還規定了購買個人信息也是犯罪行為,同樣要受到制裁。
未消費收到催賬單個人信息可能被盜用
FW:公民在什麼情況下可以懷疑自己的個人信息被出售了?
張平:一般來說,只要信息的內容並不是特指該公民個人的,就是垃圾信息,也就不必擔心。
如果公民個人通過電子郵件、電話、短信息或者郵寄、上門推銷的形式收到了對自己指向性很強的廣告信息,或者發現自己並未購買某種商品或接受某種服務,但是催賬單卻郵寄來了,那就可能有人冒用你的信息在實施犯罪。
FW:一般來說公民在發現這種情況後,應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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