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公安部頒布的新《機動車登記規定》10月1日施行後與原規定有哪些不同?應廣大讀者需求,本報做一介紹。
縮短辦理時限
原辦理機動車注冊登記5個工作日時限縮短為2個工作日時限;
取消申請補領機動車登記證書事前核對機動車檔案的規定,車管所確認機動車後直接補發,補發時限由15天縮短為1天;
機動車因質量問題制造廠更換整車,車管所應自受理之日起3天內辦理相關手續,車輛所有人住所遷出或轉入車管所管轄區域,車管所應自受理之日起3天內辦理相關手續;
其他機動車變更登記辦理時限統一為1個工作日;
車輛所有人住所遷出車管所管轄區域,轉入新住所地車管所投檔時限由90天縮短為30天。
簡化登記程序
簡化辦理變更車身顏色、更換車身或車架審批程序,即取消變更前申請審批程序,機動車所有人變更車身顏色、更換車身或車架後可直接辦理變更登記;
簡化異地申領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委托手續,大型載客汽車以外的機動車因故不能在登記地檢驗,取消委托核發檢驗合格標志的規定,機動車所有人只要向登記地車管所查詢涉及該車交通違法和交通事故情況,持無相應記錄的查詢證明即可向行駛地車管所申請核發檢驗合格標志;
機動車所有人為兩人以上,需要將登記所有人姓名變更為其他所有人姓名,不再要求變更雙方共同到場,機動車屬夫妻雙方共有,原來只憑《居民戶口簿》辦理,現在提供《結婚證》或證明夫妻關系的《居民戶口簿》都可辦理變更手續。
減少登記事項
原辦理機動車登記需登記事項有71項,新規定減少了19項登記事項:
注冊登記事項減少了來歷憑證名稱、編號,車輛購置稅憑證名稱、編號,交通事故強制保險日期和保險公司名稱6項;
變更登記事項減少了發動機、車身或車架來歷憑證名稱、編號4項;
轉移登記減少了機動車來歷憑證名稱、編號,海關監管機動車解除監管證明書名稱、編號4項;
抵押登記事項減少了抵押權人住所地址、郵政編碼、聯系電話,主合同和抵押合同號碼5項。
增加質押取消停復駛
依據《物權法》和《擔保法》,機動車可作為質押財產,而《典當管理辦法》則規定『典當行經營機動車質押典當應到車管部門辦理質押登記手續』。為此,新《機動車登記規定》增加了機動車質押/解除質押業務,明確辦理該業務應提交的資料和具體辦理程序;
機動車停駛、復駛只與辦理養路費停交手續有關,但交通部門已通過限定停交養路費期限等方式規范管理,機動車停、復駛業務已無實際意義。為此,取消機動車停駛、復駛業務。
規范登記流程
增加因機動車質量問題退車、不在我國境內道路行駛、依法撤銷三種辦理注銷情形,解決了因上述原因無法辦理注銷登記的問題;
增加注冊登記前需在本轄區范圍內臨時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辦理臨時行駛車號牌具體程序;
登記事項增加了郵寄地址和電子信箱項目,便於交管部門履行告知義務。
增加申請人法定義務
增加『申請人申請機動車登記應如實向車管所提交有關材料和反映真實情況,並對其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有效性負責』的規定,以明確申請人的法定義務。
號牌更人性化
規定辦理機動車轉移登記或注銷登記後,在6個月內、擁有原機動車3年以上及原機動車交通違法和交通事故處理完畢情況下,原機動車所有人申請辦理新購機動車注冊登記時可向車管所申請使用原機動車號牌號碼;
確定機動車號牌號碼采用計算機自選和由機動車所有人按機動車號牌標准規定自行編排方式,提高了號牌號碼選用自主性。
請您文明上網、理性發言並遵守相關規定,在註冊後發表評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