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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2006年9月違規動工開始,福海生態園項目就一直被人舉報,有關部門10餘次下發書面通知下令停工,但施工人員高揚的斧頭並沒有因此放下。
2006年9月29日,貴州省林業廳在有人舉報的情況下,向林科院、福海公司下達項目停工通知,要求完善手續;2007年1月17日,貴陽市規劃局對福海生態園下達停工通知書;4月16日,貴陽市國土資源局下達停工處罰通知書;6月,貴陽打擊違法佔用林地專項行動中,福海生態園被作為典型項目予以通報;9月7日,貴陽市林業局下達停止非法佔用林地通知書;9月26日,國家林業局駐貴陽專員辦事處到施工現場調查,並作出停工決定。
10月9日,貴陽市市長袁周來到福海生態園工地,指出該項目是一個典型的違規違紀項目,要求嚴厲查處。3天後,貴陽市建設局向省林科院和福海公司下達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該項目纔全面停工。
在長達一年的時間內,項目施工方為何一直對批評和指責之聲置若罔聞,對各種停工通知書熟視無睹,我行我素?
可以說,羅忠福一直認為批文和手續的完善是遲早的事。據了解,該項目的手續都由林科院出面辦理,其『官方背景』令羅忠福對此深信不疑。而林科院與林業主管部門之間的特殊關系,也確實為該項目走了一些『捷徑』。
有證據顯示,貴州省林業廳一方面下文要求停工、完善手續,另一方面又默許項目繼續施工。
羅忠福在二審庭審時說,2006年10月8日,林業廳有關領導在開現場辦公會時,對遷墳一事表示『同意先遷後辦手續』。
在修建生態園區道路時,林科院原院長於曙明提出,由於林業廳只對修建護林防火通道為名的采伐行為有審批權,建議以護林防火通道采伐作業為名報批。上報省林業廳後,有關負責人明知該行為系規避法律法規行為,仍批復同意,發放了林木采伐許可證。
另外,部分行政主管部門對項目支持性表態也讓羅忠福十分樂觀。
項目動工前,貴州省旅游局行文,對該項目表示贊同;省招商局補辦了招商引資函,將福海生態園作為對珠三角招商引資的大項目正式簽約。
2006年8月21日,貴州省發改委發文,表示『原則同意』該項目開展前期工作,但規劃、環保、土地等手續仍需落實後報貴州省發改委批准。羅忠福說,他認為『前期工作』是可以先進場拆除舊廠房、進行『三通』工作。
之後,該項目拿到了貴陽市9個相關部門的批文,辯護律師出示的生態園項目規劃紅線圖上,也有規劃局等4個部門的蓋章。
2007年7月拿到的《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上,規劃、園林和國土部門簽署了意見:『原則同意』。
這一切信息都讓羅忠福相信,土地批文的下發只是時間問題。
一位熟知內情的人士解釋說,『原則同意』其實是一種可進可退的曖昧態度,往往意味著可以先動工再補辦手續。
這是一些投資項目在土地、建設、環保等行政審批中的一項『潛規則』:事先與相關部門通氣,得到表態後,便先開工,待『生米』煮成了『熟飯』,拆了浪費,恢復原貌又困難,只好既往不咎,下不為例。
但是這一次,司法機關對行政審批中的『潛規則』說了『不』。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汪勁評論說,『福海生態園案』打破了現行國家行政機關的辦事規則,使在房地產市場上長期經營並從中獲利的羅忠福的『習慣性方法』在貴陽行不通了。
據了解,貴州省相關部門已經開始對『福海生態園案』中違法違規的行政機關負責人實行問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