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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某電氣有限公司以收款後不發貨為由將制造商告上法庭,被告卻以廣州一家與原告同名的企業欠自己的錢為由提出反訴,要天津電氣公司還這筆錢。河東區人民法院審理後駁回制造商反訴,依法支持了電氣公司的訴訟請求。
2006年9月,天津某電氣有限公司與某變壓器制造商簽訂《購貨合同》購買產品。合同約定:以電氣公司支付第一筆貨款為合同生效條件,若制造商不能按備貨期備貨、不能按交貨期交貨、不能按規定時間送貨,須每日賠償合同款總額的1%,若因此而影響工程工期,則賠償全部損失。
2006年10月,電氣公司將30%預付款共計8305.50元給付制造商。11月制造商發出《到貨通知》函,表示備貨工作已完成,電氣公司又電匯餘款19379.50元。至去年年底,電氣公司仍未收到制造商應交付的貨品,遂訴至法院,要求制造商退還全部貨款共計27685元,並訴求違約金27685元。
河東區人民法院受理後,被告制造商當庭對電氣公司提出反訴。
制造商稱,他們曾與廣州一企業有債務關系,而這家企業的名稱與天津某電氣公司同名。2001年以來,廣州這家公司已累計拖欠貨款達49000餘元。制造商認為,原告與廣州某電氣公司是同一家公司,因此其主張的27685元應從欠款中抵消。
法院查明,廣州某電氣有限公司系案外人,雖與天津某電氣有限公司同名,但兩企業各有不同法定代表人。法院表示,制造商提出的『貨款抵欠款』,與本訴事實不是同一法律關系,其反訴事實存在於本訴事實之前,應另案解決,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審理後認為,原、被告雙方約定的違約金比率過高,應調整為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
綜上,法院一審判決,制造商返還電氣公司貨款27685元,並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給付違約金,駁回制造商全部反訴請求。
新聞鏈接
反訴:是指在已經開始的訴訟活動中,被告向原告提出的,目的在於抵消或吞並原告的訴訟請求的反請求。
提出反訴應符合五個條件:
1、提出反訴的人必須是本訴的被告,反訴對象必須是本訴的原告;
2、反訴的提起必須以本訴的存在為前提,反訴的訴訟標的和理由須與本訴有牽連;
3、反訴的目的在於吞並或者抵消本訴的請求;
4、反訴的提起必須是在本訴起訴以後,法庭辯論終結之前;
5、反訴必須向受理本訴的人民法院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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