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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水果攤與水產攤相鄰,導致兩名攤主產生摩擦。水果攤攤主為報復對方,竟將汽油灌進瓶子丟進對方汽車內引燃,造成車輛和一車河蟹全部被毀。該男子以故意毀壞財物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並賠償被害人1.05萬元。
家住本市河北區的被告高某某因水果攤位與受害者王先生的水產品攤位相鄰,產生矛盾。事發當日零時30分許,高某某用磚頭砸開王先生停放在河北區某公寓附近綠地的紅色華麗汽車玻璃,將事先准備好裝入汽油的瓶子扔入汽車內並引燃,致使汽車及車內的85.5公斤河螃蟹全部燒毀。經鑒定,汽車及河螃蟹共價值人民幣7310元。
訴訟期間,附帶民事訴訟原告王先生要求高某某賠償各項經濟損失2.7萬餘元,雙方自願達成協議,高某某賠償王先生等各項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1.05萬元。王先生撤回起訴並建議對高某某從輕處罰。
法院審理後認為,高某某的行為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鑒於其認罪態度較好,且其親屬已代為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均可酌情從輕處罰。據此,法院判處高某某有期徒刑1年。
認為量刑過重,高某某向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法院審理後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定罪量刑適當。判決駁回上述,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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