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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大港區設立了執行救助基金,對法院受理執行案件中因被執行人確無或暫時無履行能力,申請執行人無經濟來源、生活極度困難且有必要進行救助的自然人進行救急資助。
執行救助基金的來源除由區財政每年撥款100萬元外,其餘由民政部門福利資金、慈善捐助資金和社會各界的捐助補充。執行救助基金設在大港區民政局,由其設立執行救助基金專門賬戶,實行專人管理,專項列支,接受審計部門的監督和審計。大港區法院負責明確救助對象的范圍、條件和審批領款程序,然後由區委政法委審核,最後報請民政部門發放。
適用執行救助基金制度的案件范圍為:追索贍養費、撫養費、撫育費、勞動報酬案件;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人身損害賠償、刑事附帶民事賠償案件;其他不采取緊急救助措施,易導致社會不安定因素的案件。
執行救助金制度是一種『執行墊付款制度』,申請執行人在得到執行救助金的救助後,法院將對案件繼續執行,在被執行人恢復履行能力,案件得到執結後,法院將把執行到的款項補充到執行救助金中來,以保證執行救助金的循環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