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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顧網消息:一場普通的家宴,徹底改變了家宴上4人的命運。一名男子因飲酒過量身亡,酒桌上的3名陪酒人則要賠付該男子家屬5000元至20000元不等的賠償金。
今年1月24日,湖北襄樊人閆某和劉某一起到鄧州構林鎮人李某家中催要棉花欠款。因沒有要來欠款,當晚兩人便在李家住下了。第二天晚上,閆某、劉某、李某與到李家還錢的張某一起吃飯。席間,閆、張二人均喝下3兩左右的高度白酒,李某也喝下了2兩左右的白酒。飯後,閆、張二人因互不服氣對方的酒量,又各自喝下4兩左右的白酒。酒後,李某將張某送回家,閆某則被劉某等人攙扶到李家的西房睡覺。
1月26日,眾人吃過早飯後發現,閆某已經死亡。警方的鑒定結果顯示,閆某系冠心病發作而死,飲酒為誘因。今年3月,閆某近親屬一紙訴狀將酒桌上的3位陪酒人告上法庭,要求3位陪酒人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交通費、被撫養人生活費及精神撫慰金等共計205015.60元。
李某認為,閆某近親屬所訴,部分屬實。但閆某醉酒系與張某『比酒』所致,責任在己,且閆某系冠心病發作而死亡。閆某死後,李某已墊支20000餘元。對閆某死亡,李某主觀上無過錯,客觀上無不當行為,不應承擔賠償責任。要求駁回閆某近親屬對李某的訴訟請求。
張某認為,閆某近親屬所訴,部分屬實。但閆某醉酒責任在己,且閆某系冠心病發作而死亡,對此張某無責任。要求駁回閆某近親屬對被告張某的訴訟請求。
劉某認為,閆某近親屬所訴,部分屬實。但事發當晚,劉某並未喝酒,且對閆已盡到勸阻、照顧義務,對閆某死亡無任何責任。要求駁回閆某近親屬對劉某的訴訟請求。
河南省鄧州市人民法院審理認為:主觀上存在過錯是當事人承擔侵權賠償責任條件之一,它包括故意或過失。故意是指行為人已經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產生的損害後果,仍希望或放
任其發生。過失是指行為人對其行為後果應當預見而未預見或已經預見但因過於自信其不會發生以致造成了損害後果。該案中,現有證據不能證明三被告對閆某患有冠心病這一事實是明知的。而且就一般人注意義務而言,三被告對閆某飲酒可能死亡這一後果是無法預見的,更無從談起希望或放任這一結果發生,或過於自信其不會發生以致造成了損害後果。因此,三被告對閆某死亡這一後果主觀上沒有過錯。另一方面,公安機關鑒定顯示,閆某心血酒精測定乙醇含量為150毫克/100毫昇血,已達到醉酒狀態,但尚未達到致死濃度,可排除中毒死;閆某符合冠心病發作而死亡,飲酒為誘因。由此,三被告的行為與閆某死亡之間僅存在間接的、偶然的因果關系,而不是直接的、必然的因果關系。從這一點看,也不能認定三被告主觀上存在過錯。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二條規定『當事人對造成損害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當事人分擔民事責任。』該案中,閆某的死亡使閆某親屬遭受巨大的財產損失和精神痛苦,但閆某及三被告主觀上均無過錯。根據實際情況,原告方損失,可由閆某及三被告分擔。閆某因個人體質原因應承擔主要責任,三被告作為飲酒的參與者應當承擔次要責任,即被告李某承擔20000元,被告張某承擔15000元,被告劉某承擔5000元。
據此,2008年10月10日,鄧州市人民法院依法駁回閆某近親屬的訴訟請求,判決李某、張某、劉某分別補償閆某近親屬經濟損失20000元、15000元、5000元。一審宣判後,雙方當事人均表示不再上訴。
(鄧州法院宣傳科文鵬王偉文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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