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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網東京10月20日電(記者劉贊)日本福岡高等法院20日就二戰時期被強擄到日本長崎從事重體力勞動的中國勞工向日本政府及公司索賠一案作出二審判決,再次駁回原告方訴求。
盡管福岡高等法院審判長牧弘二在判決中說,強擄勞工並強制他們進行勞動,給受害者在精神和肉體上造成極大痛苦,但判決承襲日本最高法院去年4月作出的判決,以原告無權在法律上提出要求為由,再次駁回原告方訴求。
這場訴訟的原告是10名原中國勞工或其遺屬。這10名勞工二戰時被強擄到三菱公司位於日本長崎縣的3個煤礦進行高強度勞動,並遭受非人待遇。其中兩人因進行反抗而被日方關進監獄,並在美國用原子彈轟炸長崎時死亡。
原告方於2003年11月向長崎地方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日本政府、長崎縣和三菱集團兩家公司謝罪並賠償共計2億日元(約合1340萬元人民幣)。長崎地方法院在去年3月的一審判決中雖承認日本政府和公司的加害行為是非法的,但又以『訴訟時效』已過等為由駁回原告方訴求。
原告方不服判決,向福岡高等法院提起上訴。為節省訴訟費,原告方將索賠金額減至100萬日元(約合6.7萬元人民幣)。審判長牧弘二曾於今年2月向原告和被告雙方口頭提出和解建議,原告方和被告企業均表現出和解意向,但由於日本政府堅持拒絕,和解努力宣告失敗。
去年4月,日本最高法院在西松組(現西松建設公司)中國勞工訴訟案的終審判決中以中國政府在1972年的中日聯合聲明中放棄了索賠權為由,判定受害人個人索賠權也因此喪失,原告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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