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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引起辦案人員同情的湖北大冶男子程鵬纔助妻安樂死一案,20日由大冶市人民法院一審宣判:程鵬纔因犯故意殺人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今年6月3日,因涉嫌故意殺人罪被大冶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4日被捕,8月25日檢察機關向法院提起公訴。此案自程鵬纔被拘留時開始,就在互聯網及現實世界引起了巨大的情與法爭議。
公訴機關訴稱:2000年,大冶市保安鎮塘灣村農婦柯珍英手腳肌肉出現萎縮,從此癱瘓在床。其丈夫程鵬纔與女兒程瓊一道,不棄不離,精心照顧她。期間,柯曾多次流露出輕生的念頭。
今年4月底,女兒程瓊出嫁,柯向程鵬纔提出喝藥自殺。5月1日,程便買了一瓶農藥放在家裡。5月3日早上,程鵬纔在妻子的要求下,將農藥灌在牛奶盒中,並插上吸管遞到枕邊,然後出門洗衣服。柯在吸農藥時牛奶盒滑落,便讓女兒將程鵬纔叫回,讓程再次遞藥給她喝,程照做後出門。柯後被送往醫院搶救無效死亡。
法庭上,程鵬纔的辯護認為程鵬纔不構成故意殺人罪:一、被告人程鵬纔的行為是應被害人柯珍英的要求而提供自殺的物質,被害人柯珍英的死亡與被告人程鵬纔的幫助行為並無必然的因果關系,被告人程鵬纔提供自殺條件的行為不構成故意殺人罪。二、被告人程鵬纔的行為刑法無明文規定,根據罪刑法定原則,被告人程鵬纔的行為亦不構成故意殺人罪。三、被告人程鵬纔的行為不符合故意殺人罪的犯罪構成要件,理由如下:1、被告人主觀上並無殺人故意;2、被告人客觀上並未實施非法剝奪被害人生命的行為,只是為被害人自殺提供了條件;3、從客體上看,被告人並未侵犯被害人柯珍英的生命權,是被害人自己侵犯自身的生命權。
程鵬纔對幫助妻子實施自殺行為供認不諱。他稱不知自己的行為已構成犯罪,希望法庭能從寬處理。
公訴檢察官認為,程鵬纔的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從主觀上看,程具有明確的殺人故意,這一故意是在長期的精神壓力和家庭經濟壓力下產生的,具有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故意。從客觀上看,程鵬纔的行為與妻子死亡有直接因果關系。程鵬纔非法剝奪其妻生命權,行為明顯具有社會危害性。
同時,公訴人認為,發生在程家的悲劇,與當地政府沒有啟動社會民政救助不無關系,他們對此感到十分惋惜。縱觀這起『安樂死』的前因後果,檢察機關請求法庭酌情量刑,依法從輕判處程鵬纔有期徒刑3至10年。
法院認為,生命權是公民的一項最重要的權利,任何人未經法律許可,均不得非法剝奪他人的生命。被告人程鵬纔明知自己幫助被害人柯珍英喝農藥的行為會導致其死亡的後果發生,且在第一次幫助柯珍英喝農藥自殺未果的情況下,又應柯珍英的請求第二次幫助她完成自殺行為,對於被害人柯珍英的死亡後果,被告人程鵬纔主觀上持放任態度,客觀上,在被害人柯珍英產生自殺意圖後,以提供農藥幫助的方法,使被害人柯珍英得以實現其自殺的意圖,作為全身癱瘓的柯珍英如沒有被告人程鵬纔的幫助行為顯然無法單獨完成自殺行為,被告人程鵬纔的幫助行為與被害人柯珍英的死亡後果之間有必然的因果關系。被告人程鵬纔的行為符合故意殺人罪的犯罪構成要件,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辯護人提出被告人程鵬纔的行為不構成犯罪的辯護意見,於法無據,法院不予支持。被告人程鵬纔應被害人柯珍英的要求幫助她完成自殺的行為,屬故意殺人罪中情節較輕情形,可從輕處罰。被告人程鵬纔在被害人柯珍英患病後長期照顧、料理被害人的飲食起居,外出打工掙錢為被害人治病,盡到了夫妻之間的扶養義務。被告人程鵬纔的行為雖然觸犯了刑律,其行為的社會危害性較小,且被告人程鵬纔歸案後認罪態度較好,能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實,並取得了被害人親屬的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 (胡新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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